《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45条规则,对重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重婚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则的准则,重婚行为损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有必要予以刑事处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现实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现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损坏别人婚姻的行为。
因为我国对现实婚采纳的是约束供认主义,即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的法令效力,所以只要现实婚具有法令效力时,才干树立现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办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
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规则:榜首,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曾经,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成婚挂号方法》实施今后,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的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现已发布实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刻为边界对现实婚的法令效力采纳了约束供认主义。因此,《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一切的现实婚都将被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现实婚只要被供认有法令效力时,才被确以为一种婚姻联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联系的重合,然后构成重婚罪。若现实婚不具有法令效力而被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联系"不光得不到法令的承认,反而会遭到法令的制裁,因此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现实上,依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令婚的重婚。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有重婚者诈骗婚姻挂号机关而收取成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挂号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做弊收取成婚证的。
2、与原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没有挂号确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而重婚,此即为先法令婚后现实婚型。
3、与爱人和别人都未挂号成婚,但与爱人和别人曾先后或一起以夫妻联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现实婚的重婚。
4、与原爱人未挂号而确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后又与别人登成婚而重婚,此即先现实婚后法令婚型。
5、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已挂号成婚或以夫妻联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爱人的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树立婚姻联系;二是没有爱人的人,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自己有爱人而成心与别人成婚。假如没有爱人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无爱人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爱人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吃苦;有的是封建思想作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树立。
二、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确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准则的产品,是剥削阶级堕落吃苦思想在婚姻联系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可是,在商场经济体制树立与逐渐健全的今日,重婚观念很严峻。所谓"大款"养"二奶"已十分遍及。重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子时,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难以区别。咱们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重婚罪与非罪的边界。
1、要区别重婚罪与有爱人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边界。近几年来,诱骗、贩卖妇女的违法相当严峻。有的妇女现已成婚,但被违法分子诱骗、贩卖后被逼与别人成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虽然有重婚行为,但其片面上并无重婚的成心,与别人重婚是违反其志愿的、是别人诈骗或逼迫的成果。
2、要区别重婚罪与暂时姘居的边界。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显着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撤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峻来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损害有轻重巨细之分。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则,“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要情节较为严峻,损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违法。依据立法精力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胜优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许家庭对立等要素的影响,夫妻间优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胜优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成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脱节优待,社会损害性显着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祸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祸在客籍无法日子而外流营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乃至是两边一起外流营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联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别人成婚。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有重婚成心,但其社会损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