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个税的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0 01:05浏览量:2738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方法: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按照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践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
2、个人收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则的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免除劳作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薪酬、薪水所得兼并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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