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4 01:49浏览量:1071

案情简介:吴某于年某月被聘为某公司总经理助理,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公司依据运营需求,有权调集吴某作业岗位,吴某有权反映自己定见但有必要遵守调集。年末,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公司告贷1万元,一向未还。第二年,公司总公司吊销吴某总经理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部属分公司作业,吴某表明贰言。在公司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作业。尔后,吴某还帮忙已被革职的公司总经理一同隐秘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某年某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拘捕,不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议书后吴某被开释。吴某被开释后不久,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内部的职工奖惩方法等规则作出给予吴某因违纪而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理决议。吴某遂请求裁定,但未获付出,后诉至法院。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律师观念: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方法等规则,违背本公司有关规则,形成严峻过失事端的,或许虽非严峻过失事端,但在规则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秘不报的,应给予职工违纪免除劳作合同处理。这一项规则并不违背我国劳作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因而应当是有用的,在本案中能够直接适用,用人单位据此对其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并没有差错。吴某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撑。法院判定成果: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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