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端,是指医疗组织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过错构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对医疗事端概念的界定。依照这种界定,但凡违法或许违章医疗行为过错构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都归于医疗事端。
一、医疗事端的性质
医疗联络的原本性质,是一种契约联络,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医治、护理等医疗活动构成的意思表明共同的民事法令联络,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明该医疗服务合同现已建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发生相对应的权力职责联络。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力主要为承受患者的酬劳;其职责,一是须以医治为意图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施行医疗行为之前实行阐明的职责,三是医疗过程中恪守医疗规章制度,严厉医疗程序,保证医疗成果。
依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假如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错,构成职责事端、技能事端或许医疗过错,危害患者的健康乃至构成逝世成果,归于
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可是,假如从过错医疗行为危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视点看,医疗事端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也就是说,医疗组织的过错医疗行为既危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危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竞合。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依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端胶葛中,患者既能够医疗组织违背医疗服务合同规则的职责为由要求医疗组织承当违约职责,也能够医疗组织危害其人身、产业权力为由来追查医疗组织的侵权职责。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端依照侵权职责处理对受害人的维护更为有利,因此应当挑选侵权职责确认医疗事端职责的性质,且在实际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挑选,更有利于维护患者的权力,防止患者不清楚医疗联络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成果,一起,也能够使医疗组织不能托言合同有约好而拒肯定医疗事端的受害人予以
补偿。
二、医疗事端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端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组织、防备组织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施行细则规则保健组织应获得《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组织的医务人员)。
只要医疗组织或依法处于医疗组织位置的其他组织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错致人身体危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端。防备组织的医务人员从事本组织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胶葛的主体。
未获得执业资历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防备组织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能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当职责。
2.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违背了医疗卫生办理法令、法规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
3.医疗事端的直接行为人在医治护理中存在片面过错;
4.患者存在人身危害成果;
5.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络。
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存在现实上的因果联络的前提下,确认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的问题。现实上的原因仅仅反映了行为与成果之间的现实上的联络,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职责。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成果担任,除了存在现实上的因果联络,还必须确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在判别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即是否存在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时,侧重的不是现实自身,而是涉及到法令方针,案情的详细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情况,时代背景以及道德价值观念等等要素,需求归纳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