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22:15浏览量:914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告诉》第二条:“收养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有必要严格执行。收养法实施后发作的收养联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实施前受理,实施时没有审结的收养案子,或许收养法实施前发作的收养联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承认收养联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其时的有关规则;其时没有规则的,可对比收养法处理。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联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免除收养联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实施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则、解说,凡与收养法相冲突的,往后不再适用。”依据第二条,本案应适用“其时的有关规则。”《告诉》第四条的内容,其“往后”明显指的是《收养法》实施今后发作的收养案子,并不否定“其时的有关规则”的效能。关于“其时规则”,80年《婚姻法》中关于收养的规则比较抽象,无法就本案详细对照适用。本案应适用的“其时规则”,指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84)惩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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