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世,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 托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世,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托付代理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世,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联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宅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坐落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宅赠与原告,约好协议经公证后收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给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处理该房的
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给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宅并处理该房的产权
过户手续;二、承当该案子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建议向本院供给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定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联系,而是恋人联系。咱们于1996年11月经
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两边即确立了爱情联系。同年12月23日两边拍了成婚照,原告约请我去她家寓居。我提出成婚,并到单位处理了
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明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他人知道她刚离婚,这么快又办成婚,影响欠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好此事,我信任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成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成婚证就搬了曩昔。过了一段时间,我忽然发现成婚证上没有钢印。遂问询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成婚证。已心存警惕的我再次仔细检查,发现该成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当即问询原告,为此俩人闹了对立,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宅,我当即表明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成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成婚证后没发现问题。所以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老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咱们处理了这份引申述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过后我因要处理成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底子未与我处理任何成婚手续。这便是我与原告往来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通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榜首,原告的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二、我的产业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申述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联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并且在协议最终清晰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干作为原告的婚前产业,不然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产业,此协议就不能收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子为挂号准则,即有必要过户才干有用。我地点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清晰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生意、赠与、转让、典当和承继的。据宣武区疆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
不能过户。假如处理赠与和公证有必要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丈量和评价补价今后,才干处理赠与和公证,不然都是无效的。四,其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诈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清晰规定:“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使用职务之便,多次使用假成婚证诈骗我,致我受骗,故咱们所签定的公证书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