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稳妥有规则的相关法令法规主要有:
1、2010年12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稳妥法令〉的决议》
2、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稳妥法令》;
3、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出产法》;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的一些详细施行方法及相关规则,如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确认方法》、《因公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规则》,等等;
5、各区域关于工伤稳妥的详细施行方法及相关规则。各地都会依据本地的实际状况,结合《工伤稳妥法令》拟定出本地关于工伤稳妥的相关规则。如北京区域的《北京市施行<工伤稳妥法令>方法》、上海区域的《上海市工伤稳妥施行方法》。
《工伤稳妥法令》出台后,依据该法令的规则与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与本区域状况相适应的施行细则。到到2004年5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广东、湖北、广西、天津、黑龙江、辽宁、云南、河北、山东、河南、四川、重庆、陕西、山西、吉林、浙江、内蒙古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工伤稳妥法令》的施行方法。
6、《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开展社会稳妥工作,树立社会稳妥制度,建立社会稳妥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迈、患病、工伤、赋闲、生育等状况下取得协助和
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稳妥基金依照稳妥类型确认资金来源,逐渐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景象下,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挂彩;
(三)因工伤残或许患职业病;
(四) 赋闲;
(五) 生育。
劳动者逝世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贴。
劳动者享用社会稳妥待遇的条件和规范由法令、法规规则。
劳动者享用的社会稳妥金有必要准时足额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