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管辖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4 10:51浏览量:2048
毒品违法的统辖中,关于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有争议的,可洽谈处理,经洽谈无法达到一起的,报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拟定统辖处理。具体内容请参看以下文章。
毒品违法统辖的相关常识
“违法地”包含违法预谋地,毒资筹措地,买卖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躲藏地、搬运地,私运或许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含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暂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私运、贩卖、运送毒品案子,抄获地公安机关以为移交其居住地统辖更有利于采纳强制措施和查清违法事实的,能够报请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同意,移交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理,抄获地公安机关应持续合作。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违法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确保案子侦办安全的准则,仔细洽谈处理。经洽谈无法达到一起的,报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对行将侦办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严重毒品案子,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统辖。
为确保及时结案,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关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统辖异议或许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能够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再自行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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