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15:56浏览量:2471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景象:重婚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触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
3、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
4、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撑。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