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言,将自己的悉数遗产交由儿子承继。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言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2004年头,李先生因病逝世。李先生的女儿以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言,但遗言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比例,这份遗言应是无效遗言。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承继。李先生的儿子以为,父亲所立遗言是他的实在意思表明,并有他的签字,从方法到内容都契合法令规则,应确定为有用遗言。遗言已清晰写明,父亲的
个人财产归自己一切,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案子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言是否有用产生了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李先生遗言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言的方法在《承继法》中没有清晰规则。所以,这份遗言不该确定有用,应按法定承继依法切割李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先生所立的遗言是由他自己事前草拟好,再交由别人代为打印,别人代为打印仅仅立遗言人完成意思表明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两者是意图和手法的联系。一起,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确定遗言有用。
『法令剖析』
咱们以为,李先生所立遗言应为有用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个或许数人承继。第17条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字。此外,承继法还规则了录音遗言、公证遗言等多种缔结遗言的方法。本案中,李先生的遗言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契合法令关于代书遗言的规则,但遗言人意思表明的方法能够是多种多样的。如交给遗言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传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令规则遗言方法,是为了表现公民的实在意思表明。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言托付别人打印,遗言从方法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身书写,但缔结遗言及遗言的内容是李先生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联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言是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所以,应确定遗言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