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0 00:18浏览量:2187

《收养法》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能够随养父或许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则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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