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遗言的时分关于房子承继方面都会进行处理,也是立遗言人生前对自己产业的组织。有的朋友会问道假设没有公证在遗言承继房子的时分需求公证吗?关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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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承继房子过户需求公证吗
我国《承继法》明确规则,公民能够缔结遗言处置个人产业。缔结遗言能够选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方式,每种方式只需契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令效能。该法对代书遗言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言完全契合上述要求,具有遗言的法令效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挂号的根据。并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处理法》、《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条例》等法令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则承继房产过户有必要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则律师的法定事务之一便是承受非诉讼当事人的托付供给法令服务,遗言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假设律师遗言代书及见证的法令效能不被供认,法令的规则就没有意义了。因而,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一起下发了《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其间规则:“遗言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言公证书’和‘遗言承继权公证书’……以及
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处理机关处理承继房产
所有权搬运挂号。”
但从法令效能层次上说,该告诉并非法令、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能极低。假设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挂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该告诉判定“不予过户挂号”的合法性。何况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仅仅规则“应当处理公证”,而非如
涉外房产搬运时“有必要处理公证”,该告诉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含代书遗言在内)遗言方式的效能。
本文具体介绍了遗言承继房子过户需求公证的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在实践承继遗言中,应该依照遗言的内容进行承继,不能侵略别人的合法承继权。假设您的状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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