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0 03:54浏览量:1643
  可吊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明不真实而建立的婚姻,或许当事人建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法令赋予必定的当事人以吊销婚姻的恳求权,该当事人能够经过行使吊销婚姻的恳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经过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婚姻关系失掉法令效力。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案子,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许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则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许可吊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时,才确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令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应当收缴两边的成婚证书并将收效的判定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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