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7 02:00浏览量:546
过错致人逝世罪
一、概念
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许现已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形成的别人逝世,掠夺别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错致人逝世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保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掠夺别人生命权的行为,不管是成心,仍是过错,均具有社会损害性,应受刑法冲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错致使别人逝世的行为。
构本钱罪,客观方面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索:
1、客观上有必要发作致别人逝世的实践成果。这是本罪建立的条件。
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在这儿,行为人的行为或许是有知道的,或许说是成心的,但对致使别人逝世成果发作是没有预见的,是过错。
本罪属成果犯,行为的成心并不影响其对成果的过错。这点同有知道地施行成心掠夺别人生命行为的成心杀人罪不同。过错致人逝世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错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致人逝世行为两种状况。
3、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逝世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形成的。这儿逝世包含当场逝世和因伤势过重或许其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逝世。不然行为人不该承当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刑事职责。假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致人重伤,但因为其别人为要素的介入(如医生未予活跃抢救或创伤处理欠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只应追查行为人过错重伤罪的刑事职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不管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客观行为,仍是社会损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其次,对过错致人逝世的成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必定的知道才能和区分才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育尚不老练,常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调查和知道才能、对本身行为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的知道,都有必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约束行为才能(含职责才能)人,因而,法令上不要求他们对过错行为负刑事职责。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违法片面上的表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成果抱有过错的心思状况,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两种,该过错是针对逝世成果而言。
疏忽大意的过错是指行为人片面上对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令对行为人施行某种有知道的行为时,或许形成别人逝世成果的片面知道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才能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可以预见并避免损害成果的发作,仅仅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致使发作严重损害成果,他就应当对此成果负法令职责。
过于自信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现已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这种成果的发作。因为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别人逝世的成果,从而产生了避免这种成果发作的职责,他却没有有效地避免别人逝世成果的发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因而,行为人应对自己因片面上的过于自信所形成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职责。轻信可以避免别人逝世成果的发作,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致人逝世差异于直接成心杀人的边界。
四、过错致人逝世行为向成心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错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现已到达无法救治、必定逝世的程度,因为行为人误以为只形成了重伤,为躲避罪责而溜之大吉,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根据过错行为而负有紧迫抢救的责任,假如及时进行抢救,尽管被害人依然逝世,行为人的行为归于过错致人逝世罪。而行为人成心躲避抢救责任,片面上听任被害人逝世成果的发作,此刻,行为人片面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作了由过错致人逝世罪向直接成心杀人罪的转化,应以直接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现已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其自己只以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过后揭穿其罪过,而成心施行杀戮现已逝世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的目标知道过错,不影响其后边施行的成心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五、过错致人逝世罪与直接成心杀人罪首要差异
1.知道要素方面。
前者有预见损害成果发作的或许,只因小看可以避免而予以听任,无知道上的过错;后者明知或许发作损害的成果且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有知道上的过错。
2.毅力要素方面。
前者对逝世成果的发作持反对情绪;后者则持有意听任、无意避免的情绪。
3.行为要素方面。
前者确有避免逝世成果发作的客观根据,想避免而未能避免;后者则无避免逝世成果发作的客观根据,可以避免而不避免。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