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上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09:21浏览量:717
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9)3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纠纷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本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最新司法解说),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收效。这份酝酿已久的著名商标司法解说总算在千呼万唤中得以公示全国,一起这也被以为是著名商标司法确定开端从众多回归理性的转折点。新的司法解说出台后,著名商标的司法确定将发作何种改变,这些改变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哪些影响,一起,新的司法解说还有哪些没有完善和需求处理的问题?本文拟结合两个著名商标司法确定的事例对上述问题行逐个研讨回答。
一、事例一: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刷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2004年5月,红河卷烟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昆明市宜良金象洗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在其出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着方位,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红河”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首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恳求确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著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中止商标侵权,补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红河”于1989年11月恳求注册成功并继续运用至今。经过长时间的运用与宣扬,“红河”牌卷烟在全国社会大众中现已被广为知晓,红河卷烟厂为此供给了“红河”品牌所获荣誉、广告投入、打假经费、上缴税收等大部分的依据予以证明。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据红河卷烟厂的恳求及查验的案子现实,以为“红河”商标现已具有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的条件,故判定确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著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意图再行运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补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典型事例,咱们以现在著名商标最新司法解说的新视角来详细审视这个典型事例的法令适用问题。
首要,剖析适用著名商标确定最新司法解说第二条:解说第二条清晰规则:“在下列民事纠纷案子中,当事人以商标著名作为现实依据,人民法院依据案子详细状况,以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作出确定: (一)以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为由,提起的侵略商标权诉讼;……”一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清晰规则:“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注册于第34类“卷烟”等产品上,而案子中金象公司将“红河”作为商标运用于第3类的“洗衣粉”产品上,红河卷烟厂以为在这两种不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红河”商标的行为是仿制、摹仿了其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红河”,因而恳求法院确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著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中止商标侵权并补偿损失。在这种不相相似的产品上,假如要对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予以维护,就必须以确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著名商标为条件,在这里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得到了最充沛的表现。一起应留意,确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著名商标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条件之一,彻底适用此条,在案子实践中还需考虑是否构成“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这一要件,对此著名商标确定新司法解说也做了充沛的论述。
其次,咱们来剖析适用著名商标确定最新司法解说第九条二款:“足以使相关大众以为被诉商标与著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削弱著名商标的显着性、贬损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或许不正当运用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的,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本案中,被告金象公司在其出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运用了红河卷烟厂“红河”商标特定书写体的“红河”二字作为其首要标识,这种行为正是运用了红河卷烟厂“红河”商标的商场名誉,然后进步其产品认知度和销售量,其意图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这显着是归于解说中所称的“不正当运用著名商标的商场名誉”的状况。因而,被告金象公司的行为契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状况,原告的“红河”著名商标应该得到法令的维护。
再次,再看著名商标确定最新司法解说第八条:“关于在我国境内为社会大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供给其商标著名的根本依据,或许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著名的现实予以确定。”这是司法解说关于“超级”著名商标的规则,在这里,咱们首要应差异著名商标与“超级”著名商标,关于著名商标,在著名商标确定最新司法解说第一条中有清晰的解说,即“本解说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而关于“超级”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确定最新司法解说第八条以为是“在我国境内为社会大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两者的差异在于:著名商标是“为相关大众知晓”,而“超级”著名商标是“为社会大众广为知晓”,因而衡量的规范就在于被考虑的大众规模,“超级”著名商标不仅仅是“为相关大众知晓”,而是超出了相关大众的规模为社会大众所知晓,比方咱们所熟知的“海尔”、“红塔山”、“五粮液”、“国美电器”等等,依据新的司法解说,这些商标只需供给了“著名的根本依据,或许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该商标著名的现实予以确定,但何为根本依据?笔者以为仍未清晰,关于“超级”著名商标咱们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剖析。
二、事例二: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kanwan”等商标确定著名被吊销案:
2006年5月17日,自然人李朝芳注册“我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 2006年5月29日,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李朝芳以商业运用为意图注册网络域名,侵略其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恳求法院判定其“康王kanwan”商标为著名商标,一起判令被告中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2006年7月6日,宣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据原告方汕头康王公司供给的一系列依据,法院经过查询审理后,确定李朝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同年8月4日,宣城中院作出判定,在确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商标为著名商标的一起,亦确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3125775)、“康王KANWAN”(注册号1172124)为著名商标。被告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定收效。
但是,该判定引起了知识产权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并遭到与“康王”商标存在好坏关系的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虹)的特别重视,后云南滇虹以案外好坏关系人的身份,于2006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恳求。安徽省高院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询取证后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随后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最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康王自导自演的 “康王kanwan”“假驰”案作出重审判定,汕头康王之前被确定的三件“著名商标”被正式吊销。
本案是著名商标新司法解说出台之前比较典型的著名商标确定制假方法,新的司法解说出台后,咱们再来看看,这类案子还能否“披上合法的外衣”。
首要,咱们来剖析适用著名商标最新司法解说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子中,人民法院关于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不予检查: (一)被诉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立不以商标著名为现实依据的;
(一)被诉侵略商标权或许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有法令规则的其他要件而不建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运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产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以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则处理。”在该案中,原告汕头康王公司正是以被告李朝芳注册“我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李朝芳注册网络域名是以商业运用为意图,侵略其“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依据著名商标确定的最新司法解说,在此类民事纠纷案子中,人民法院关于所涉商标是否著名将不予检查,原因在于李朝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立将不以“康王kanwan”商标著名为现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针对此条曾作出清晰阐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项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且经过该域名进行相关产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该条规则已关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别要求。”因而,本案中的原告汕头康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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