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如何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3 12:19浏览量:2540

1、什么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
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许丧偶。
2、去哪里请求受理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
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武士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的,由武士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3、请求人
请求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到达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的,能够托付别人处理。当事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能够提出请求。当事人现已逝世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承继联系的其别人能够提出请求。其间,近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4、当事人请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需求供给哪些资料?
当事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需供给自己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离婚的须供给离婚证(判决书或许调解书),丧偶的须供给逝世证明。
当事人逝世后,其近亲属因遗产承继等原因,请求出具当事人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应当提交当事人的逝世证明、请求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联系的证明等资料。
5、当事人的户口簿上已显现已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簿上已显现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假如当事人坚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填写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载,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6、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能够托付别人处理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的,可托付别人处理。托付处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托付书、户口簿及身份证件。托付书应当写明托付事由,受托付人的名字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受托付人应当一起提交自己的身份证件。
外国公证组织出具的公证书,应当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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