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恳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明、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维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恳求进行检查,自受理恳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契合
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刊出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免除
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
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继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景象,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日子困难”,是指依托个人产业和离婚时分得的产业无法保持当地根本日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