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丙在和前妻离婚后,带着亲生女儿甲和乙成婚,后乙和丙离婚。现乙逝世,甲以为乙和其在一起日子过程中,构成了育婴联系,要求作为乙的法定承继人承继丙的遗产。
甲能否成为乙的承继人,依据我国《承继法》第 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 为 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并清晰《承继法》所说的子女,包含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37条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构成育婴联系的,互有承继权。继子女承继了继爸爸妈妈遗产后,仍有承继生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可是在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后,曾经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否还持续?假如甲仍是乙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那么甲承继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令依据?
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概述
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联系,其承当起了育婴教育子女、奉养白叟的重责,而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联系的发生并不由于出世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现已不再是尘俗不能 忍耐的工作了,假如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发生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来说,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是由于出世、招领和收养等,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可是依据我国法令,仅仅凭仗生爸爸妈妈再婚这一现实,并不必定在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法令上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 权力责任。只要在继爸爸妈妈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或许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构成了育婴联系,他们之间才干适用《
婚姻法》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构成的原因和特色不同,将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分为三种方式:名分型、收养型、构成法令育婴联系的一起日子型。
1.名分型,即未构成法令育婴联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成年能够独立日子,或虽未成年但仍 由其生爸爸妈妈供给日子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育婴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奉养责任,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为朴实的直系姻亲联系。这种方式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而言,其并没有构成养爸爸妈妈养子女联系,并且也不具有育婴联系,仅仅由于爸爸妈妈一方再婚而构成了名分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2.收养型。
即继父 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一起,该子女与一起日子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联系,而不与在一起一起日子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力责任则随之消除。就收养型而言,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现已依照《收养法》的规则,构成了养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因而他们之间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则。
3.构成法令育婴联系的一起日子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一起日子时,继母(父)对其承当了部分或悉数日子教育费,或许成年继子女在现实上对继爸爸妈妈长时间进行了奉养搀扶,应视为构成了育婴联系.可是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又不是养爸爸妈妈子女 联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令上的权力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则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具有育婴的责任。从现行法令规则来看,遵循了“异姓不养 ”的准则,继爸爸妈妈育婴继子女实践实行的是一种品德责任。但一旦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构成了育婴联系,不只包含继爸爸妈妈育婴了继子女,也包含继子女奉养了继爸爸妈妈,就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即发生了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而并不考虑是否有育婴的意思。《婚姻法》第27条规则的实质是将构成育婴联系作为构成继爸爸妈妈子女权力责任的依据。可是他的构成原理与收养有实质的差异,仅以继爸爸妈妈子女构成育婴联系为依据即确定两边构成拟制血亲联系,而完全不尊重当事人的志愿及其身份行为的赞同权,也无须实行任何法令手续。因而学者就以为其效能就不应当与收养的效能相同等。实践上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联系并不好收养型相同,继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联系并不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