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施行细则关于养老保险关于根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则的统筹养老金,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根底养老金计发方法计发。
第二条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能够延伸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参保、延伸缴费五年后仍缺乏十五年的,能够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则延伸缴费)的,能够请求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许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用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则延伸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许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能够书面请求停止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收到请求后,应当书面奉告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许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力以及停止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结果,经自己书面承认后,停止其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并将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支交给自己。
第四条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活动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暂行方法的告诉》(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收取地的规则确认持续缴费地后,依照此规则第二条处理。
第五条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活动工作,契合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时,根本养老金分段核算、一致付出的具体方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暂行方法的告诉》(国办发〔2009〕66号)履行。
第六条职工根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早支取。个人在到达法定的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久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存,到达法定收取条件时,依照国家规则享用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间,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能够在其离境时或许离境后书面请求停止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收到请求后,应当书面奉告其保存个人账户的权力以及停止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结果,同第三条。
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逝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能够悉数依法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