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3 20:30浏览量:1982
团体合同的洽谈与签定团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作报酬、工作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经过相等洽谈达到的书面协议。
所谓团体合同的改变,是指两边当事人在团体合同没有实行或虽已开端实行但没有彻底实行之前,因缔结团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改变,按照法令规则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弥补的法令行为。
所谓团体合同的免除,是指团体合同依法签定后,未实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提早中止团体合同的法令效力,中止实行两边劳作权利义务联系的法令行为。
一般来说,就团体合同的改变或许免除能够分为法定和约好的改变和免除:
(1)就约好改变和免除而言,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公布的《团体合同规则》第39条的规则,只需要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即能够改变或许免除团体合同。
(2)就法定改变和免除而言,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公布的《团体合同规则》第40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吞并、闭幕、破产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或部分无法实行的;
③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约好的改变或免除条件呈现的;
④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此外,就改变和免除团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公布的《团体合同规则》第41条规则: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适用本规则的团体洽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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