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闯祸自首的确定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作重大
事故而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作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怎么减轻交通闯祸罪可从自首方面去考虑。
在交通闯祸案子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首要,刑法总则辅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准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约束性的规则。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违法性质(品种)的约束。
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归于行政法规。法令效力低的不能排挤适用法令效力高的,这也是法令适用的一项准则。因此,不能用交通办理法规的某些规则,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厉依法处理交通路途闯祸案子的布告》中明确规则:“对犯交通闯祸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交通闯祸自首的确定,交通闯祸案子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依据这类案子的特色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做到差异对待,这也是严厉法令的表现。关于交通肇过后逃跑,后又主动投案的,仍应确定为自首,但处分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差异;对极少数结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能够不从轻处分。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特别应当留意的是,在一些交通闯祸事例中,交通闯祸的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闯祸的违法事实各样狡赖,其投案的本质不是为了承受法令的追查,而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追查,因此不能简略地把违法嫌疑人的投案行为确定为自首。
在交通闯祸犯具有自首的情节的量刑方面应当法定情节差异判定:
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闯祸违法状态下,假如违法嫌疑人能照实交待自己的交通闯祸违法事实,则建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可免于处分;
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闯祸违法状态下,假如违法嫌疑人能照实交待自己的交通闯祸违法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分;
假如交通闯祸的违法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主动投案,照实告知自己的交通闯祸违法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