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晰
土地出让金征收规范的告诉
为合作城镇归纳体制改革,加强地价处理,避免国有土地财物丢失,促进我县经济和城市建造的开展,依据现行土地处理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湖南省土地市场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定见》(湘政发[2005]4号)的规则,经县人民政府赞同,决议调整出让金征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1、原
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赞同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规范如下:
(1)依照原赞同用处处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35%;产品住所和归纳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40%;商业、旅行、文娱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25%。
(2)原赞同用处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动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揭露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存案评价地价,下同)减去原用处的现时
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在,暂按本条第(1)项规则规范履行。
(3)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按国家和省的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则最高可出让年期处理,即:住所(含产品住所)7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40年;工业、归纳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2、新增建造用地处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规范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存案评价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有必要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揭露出让,并按成交价交纳出让金。缴交规范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3、土地使用者经获得规划部分和出让方赞同,改动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从头签定出让合同或签定出让合同改变协议,并按下列规范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赞同用处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动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在土地买卖中心揭露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处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动为商业、旅行、文娱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动为产品住所和归纳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