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20:26浏览量:1997

【标题】 我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研究所诉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稳妥合同上诉案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制造日期】 2000/04/19
【裁判文书类型】 判决书
【文号】 (1999)高经终字第43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高经终字第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
负责人骆鹏,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李学成,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杜文军,北京市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党嘉立,所长。
托付代理人安念念,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雷雪松,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全北京公司)因与我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三所)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全北京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李学成、杜文军、七○三所的托付代理人安念念、雷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原告七○三所诉称,我方与安全北京公司于1995年12月签署了《协议书》,我方向安全北京公司投保“安全福寿险”与“养老金险”。依据该协议,我方别离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6月21日向安全北京公司交纳了1995年和1996年度稳妥费,合计人民币600万元。但当我方依约向安全北京公司交纳1997年度稳妥费时,安全北京公司回绝承受并回绝持续实行《协议书》。安全北京公司单独停止实行《协议书》的行为,将严峻危害我方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安全北京公司持续实行与我方所签的《协议书》并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安全北京公司辩称,《协议书》是两边为签定稳妥合同达到的意向,而自身并非正式的稳妥合同,两边实行《协议书》须经过两边签定并实行稳妥合同加以表现。《协议书》中有关1995年、1996年稳妥合同的条款现已过两边签定稳妥合同而得到全面实行。关于现已收效的稳妥合同,我公司从未回绝实行。《协议书》中有关1997年今后稳妥的约好,因国家施行新的方针而无法持续实行。综上,关于《协议书》的有关约好,无论是现已依约实行的部分,仍是无法持续实行的部分,我方均没有差错,不该承当任何法律责任。七○三所无理,应由其自行承当诉讼费用。故请法院依法驳回七○三所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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