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4 20:49浏览量:572

2014年12月22日发布《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法令》共6章35条,对不动产挂号组织、挂号簿、挂号程序、挂号信息同享与维护等作出规则。
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挂号职责,标准挂号行为,方便群众请求挂号,维护权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令,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不动产挂号,是指不动产挂号组织依法将不动产权力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子、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初次挂号、改动挂号、搬运挂号、刊出挂号、更正挂号、贰言挂号、预告挂号、查封挂号等,适用本法令。
第四条国家实施不动产共同挂号准则。
不动产挂号遵从严格处理、安稳接连、方便群众的准则。
不动产权力人现已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力,不因挂号组织和挂号程序的改动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力,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挂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子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犁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
(五)建造用地运用权;
(六)宅基地运用权;
(七)海域运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令规则需求挂号的其他不动产权力。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担任辅导、监督全国不动产挂号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认一个部分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组织,担任不动产挂号作业,并承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主管部分的辅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挂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组织处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确认本级不动产挂号组织共同处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挂号。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组织别离处理。不能别离处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组织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主管部分指定处理。
国务院确认的要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赞同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挂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规则。
第二章不动产挂号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挂号。不动产单元具有仅有编码。
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依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分的规则树立共同的不动产挂号簿。
不动产挂号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位于、界址、空间边界、面积、用处等天然情况;
(二)不动产权力的主体、类型、内容、来历、期限、权力改变等权属情况;
(三)触及不动产权力约束、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挂号簿应当选用电子介质,暂不具有条件的,能够选用纸质介质。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明晰不动产挂号簿仅有、合法的介质方式。
不动产挂号簿选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时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仅有、确认的纸质转化方式。
第十条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依法将各类挂号事项精确、完好、明晰地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挂号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正挂号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挂号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不动产挂号作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事务才能。
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挂号作业人员的处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不动产挂号簿的保管,并树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职责准则。
选用纸质介质不动产挂号簿的,应当装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维护设备。
选用电子介质不动产挂号簿的,应当装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并采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办法。
第十三条不动产挂号簿由不动产挂号组织永久保存。不动产挂号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根据原有挂号材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改动或许不动产挂号组织功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挂号簿移送相应的不动产挂号组织。
第三章挂号程序
第十四条因生意、设定抵押权等请求不动产挂号的,应当由当事人两边一起请求。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由当事人单独请求:
(一)没有挂号的不动产初次请求挂号的;
(二)承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力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收效的决议等树立、改动、转让、消除不动产权力的;
(四)权力人名字、称号或许天然情况发生改变,请求改动挂号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许权力人抛弃不动产权力,请求刊出挂号的;
(六)请求更正挂号或许贰言挂号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能够由当事人单独请求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许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挂号组织工作场所请求不动产挂号。
不动产挂号组织将请求挂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前,请求人能够撤回挂号请求。
第十六条请求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请求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一)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历证明材料、挂号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
(五)与别人好坏关系的阐明材料;
(六)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本法令实施细则规则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在工作场所和门户网站揭露请求挂号所需材料目录和演示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挂号组织收到不动产挂号请求材料,应当别离依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归于挂号职责规模,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二)请求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当场更正,请求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三)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奉告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
(四)请求挂号的不动产不归于本组织挂号规模的,应当当场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并奉告请求人向有挂号权的组织请求。
不动产挂号组织未当场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挂号组织受理不动产挂号请求的,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与请求挂号的不动产情况是否共同;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请求挂号的内容是否共同;
(三)挂号请求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第十九条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动产挂号组织能够对请求挂号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检查:
(一)房子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次挂号;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挂号;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刊出挂号;
(四)不动产挂号组织以为需求实地检查的其他景象。
对或许存在权属争议,或许或许触及别人好坏关系的挂号请求,不动产挂号组织能够向请求人、好坏关系人或许有关单位进行查询。
不动产挂号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或许查询时,请求人、被查询人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条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自受理挂号请求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办结不动产挂号手续,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一条挂号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时完结挂号。
不动产挂号组织完结挂号,应当依法向请求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许挂号证明。
第二十二条挂号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不予挂号,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
(二)存在没有处理的权属争议的;
(三)请求挂号的不动产权力超越规则期限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予挂号的其他景象。
第四章挂号信息同享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树立共同的不动产挂号信息处理根底渠道。
各级不动产挂号组织挂号的信息应当归入共同的不动产挂号信息处理根底渠道,保证国家、省、市、县四级挂号信息的实时同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挂号有关信息与住宅城乡建造、农业、林业、海洋等部分批阅信息、生意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同享。
不动产挂号组织能够经过实时互通同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挂号请求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务、税务、工商、金融、审计、计算等部分应当加强不动产挂号有关信息互通同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挂号组织、不动产挂号信息同享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挂号信息保密;触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挂号信息,应当依法采纳必要的安全保密办法。
第二十七条权力人、好坏关系人能够依法查询、仿制不动产挂号材料,不动产挂号组织应当供给。
有关国家机关能够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查询、仿制与查询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挂号材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挂号材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挂号组织阐明查询意图,不得将查询取得的不动产挂号材料用于其他意图;未经权力人赞同,不得走漏查询取得的不动产挂号材料。
第五章法令职责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挂号组织挂号过错给别人形成危害,或许当事人供给虚伪材料请求挂号给别人形成危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条不动产挂号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虚伪挂号,损毁、假造不动产挂号簿,私行修正挂号事项,或许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置;给别人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假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挂号证明,或许生意、运用假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挂号证明的,由不动产挂号组织或许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别人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挂号组织、不动产挂号信息同享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查询不动产挂号材料的单位或许个人违背国家规则,走漏不动产挂号材料、挂号信息,或许使用不动产挂号材料、挂号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别人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对有关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有关职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法令实施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造的不动产挂号簿持续有用。
不动产共同挂号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挂号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令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三十五条本法令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本法令实施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挂号的规则与本法令规则不共同的,以本法令规则为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