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04:11浏览量:1409

合同违约金及实践丢失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定一份锰矿购销合同,约好了货品的数量、单价、供货方法及违约金(总价款的50%)。次日,甲公司依约电汇价款110万元,28日,乙公司将金钱退回。为此,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付出55万元违约金并补偿产品差价丢失12万元。
[不合]
此案在审理中,对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二)》)的规则,本案应以甲公司预期利益丢失为基准上调30%付出违约金。第二种观念以为,乙公司歹意违约,应以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50%付出违约金。
[分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价款的次日行将款全额退回,未占有该资金。从案子现实看,甲公司也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其因而受到了其他方面的丢失。也就是说,甲公司未因乙公司违约遭受实践丢失。那么在此景象下,应否调整违约金及怎么调整呢?笔者附和榜首种观念。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从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来看,违约金在实质上是以补偿性为准则的,付出的数额需求依据丢失情况来详细确认;一起,假如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许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可以经过恳求法院或许裁定机关恰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践丢失不至相差太多。《合同法解说(二)》第二十八条规则,添加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越实践丢失额,且不得再恳求补偿丢失,这愈加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2.违约金过高而予以调整的根底及参阅要素。依据违约金的补偿性,当事人依法可以依据案子情况恳求调整。《合同法解说(二)》第二十九条规则,法院应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情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本案中,甲公司并无实践丢失,但假如乙公司依约实行,货品到站后甲公司可以再行出售获益。因而,可以预期利益丢失为根底考量违约金。
3.以预期利益丢失的1.3倍付出违约金较为公正。依照合同约好,乙公司应当付出总价款50%即55万元的违约金,是12万元预期利益丢失的4.6倍。依据《合同法解说(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应当认定为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结合本案的违约现实和丢失情况,在统筹金融危机给矿产品企业带来严重影响之景象下,以预期利益丢失的1.3倍付出违约金相对比较公正。
综上,在违约未给守约方形成实践丢失的情况下,以预期利益丢失作为调减违约金的根底,统筹当时经济社会局势对违约金问题进行处理,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正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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