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3 10:48浏览量:488
代为权也归于权力中的一种,在必定的条件下是能够行使这种权力的。可是代位权也是能用在特定的用处,假如超越了所能够运用的规划,那么法令是不会供认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代位权胶葛代理词怎样写
我受本案被告重庆市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的托付,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法令,发表以下代理定见:
一、涪陵二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井口加油站协作胶葛,是泰金池公司与原井口公司之间的经济胶葛,若要索赔,应由泰金池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述,故与涪陵二建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规则,涪陵二建不具有井口加油站协作胶葛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应驳回申述。
二、本案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有关规则,故应驳回申述。
1、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尚不承认,故短少行使代位诉讼的必备要件,代位权诉讼不能建立。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规则来看,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根底,是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而本案中,债款人(泰金池公司)对井口公司的合同无效债款还仅仅一个假定、一个泡沫,泰金池公司与井口公司之间并无协议或判定证明两者之间有一个到期的、且有详细数额的债款,故该到期债款尚不存在,不符合行使代位权所有必要具有的到期债款特征,原告的申述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第十三条规则: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是应当“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故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是根本承认的,且有必要具有清晰的金钱给付内容,而本案不具有这些要件。泰金池公司与原井口公司之间的加油站胶葛,对泰金池与原井口公司之间的债款有无、债款期限、债款多少,差错巨细尚无结论,到底是泰金池向井口公司补偿仍是井口公司向泰金池补偿的问题根本就没有承认,两者之间既无判定也无协议来清晰。涪陵二建申述的415万元的标的是其与泰金池公司之间的债款,而不是泰金池公司与井口公司之间的到期债款,只能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令联系,对井口公司没有约束力。
按学理解说,代位权诉讼只适用于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属合同之债的情况,故对本案不适用. 何况, 若本案原告的诉讼一旦建立, 今后此类到期债款不承认的诉讼必定很多出现, 给法院的工作和社会安定带来晦气影响, 故请法庭慎重考虑 !
由于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出泰金池公司与原井口公司之间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的依据,则本案的代位权胶葛短少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这一要件,不符合法令有关代位权的规则,故涪陵二建的代位权诉讼不能建立,应当驳回申述。
2、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承认不归于本案审理规划。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只处理代位的问题,不处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的承认问题,且该到期债款的承认,只能由债款人和次债款人来承认,债款人是无权来承认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的。故泰金池公司和井口公司的补偿归于另一法令联系,应另案处理,且只能由泰金地公司为主体来承认,故该债款的承认不归于本案的审理规划。
一起,因原告未在其诉状中提出要求承认泰金池公司和井口公司之间到期债款多少的恳求,故在本案中法院也无职责对此进行审理。
3、代位权诉讼只能追及于次债款人,原告申述归于次次次债款人的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没有法令依据,故应驳回申述。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款人只能行使“债款人的债款”,而不能行使次债款人的债款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则,债款人只能申述债款人的债款人(即次债款人),没有规则能够申述次债款人的债款人,故代位权诉讼只能追及于次债款人,而本案中,债款人涪陵二建为榜首级,债款人泰金池公司为第二级,次债款人井口公司为第三级,井口公司被兴亚公司吞并,法令清晰规则井口公司债款债款由兴亚公司承当,则兴亚公司为第四级(次次债款人)。若兴亚公司对承当该债款有贰言,则应在承当后向转让方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追偿,则长江控股公司为第五级(次次次债款人)。而依法令的规则,涪陵二建要行使代位权,其只能申述次债款人井口公司。退一步讲,就算吞并方兴亚公司应当替代井口公司成为次债款人,涪陵二建也只能追及至次债款人兴亚公司中止,其越级申述次次次债款人长江控股公司没有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中第68条清晰规则:“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实行裁决后,第三人确无产业可供实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的到期债款强制实行”,就充沛印证了代位权只能及于第三人(次债款人),而不能再向下一级债款人(次次债款人)追偿的观念。不然,债款人要是一向追击下去几十级,岂不是告遍全中国,岂不是告得天下大乱?!!!
原告的《申述书》榜首项恳求已证明原告自己也清楚井口公司债款应由兴亚公司承当,被告长江控股公司属下一级债款人。别的,兴亚公司与长江控股公司之间的债款也是不承认的,故原告申述长江控股公司不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当驳回申述。
长江控股公司是井口公司的股东,而井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也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存在,故长江控股公司依法对井口公司的债款不承当任何职责。井口公司被转让吞并后,其债款依法应由吞并方兴亚公司承当,若兴亚公司对承当的债款有贰言,也只能由兴亚公司承当债款后再向转让方长江控股公司追偿,故涪陵二建无权申述长江控股公司,更无权要求长江控股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三、原告诉求的415万元没有依据。
原告诉求的415万元系其与泰金池公司之间的债款,只能适用于原告与泰金池公司的法令联系,对井口公司没有约束力,泰金池与井口公司之间的到期债款并不是415万元。其诉求的工程款337万元并不是评价所得,而是由涪陵二建与泰金池公司两边暗里签字结算的,其结算工程款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第三方无效。并且从他们两边官司的种种痕迹来看,不扫除两边勾结打假官司坑害井口公司的可能性,故我方对337万元的工程款不予认可。
别的,依照合同无效两边各自返还产业的规则来看,井口公司只应对工程本身的价款担任,对除工程款之外的涪陵二建与泰金池公司之间的违约金、诉讼费、拖延实行金共80多万元不该由井口公司承当。由于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恳求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诉求的415万元没有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
四、原告的申述程序违法。
1、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应当是先有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后才干有债款人的代位诉讼,故原告在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还未承认的情况下的申述程序违法,应当驳回申述。
2、原告与泰金池公司的案子已进入实行程序,故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应在实行程序中处理,原告直接申述第三人程序违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中第61条:“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恳求,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的规则,原告应当直接向法院实行庭要求实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本案原告未向法院恳求实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述系程序违法,故应驳回申述。
3、泰金池公司与井口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成果处理属原(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311号案子的审理规划,故本案胶葛应当申述处理。
依照法令的规则,法院在判令合同无效的一起,应当依据两边差错巨细承认无效合同的返还职责,且上诉人泰金池公司也在其上诉状中清晰要求井口公司承当合同无效的补偿职责,故加油站协作合同无效的成果处理归于该案的审理规划。其时法庭是考虑到《修建施工许可证》上只允许泰金池公司45万元的平基规划,且井口公司也有土地、庄稼及建构物丢失,故未判定支撑泰金池公司的上诉建议。若原告对合同无效的成果处理不服,其只能发动泰金池公司依照再审程序申述,而无权就同一现实以同一理由申述,故原告的申述程序违法,应当依法驳回申述。
五、原告的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故应驳回申述。
泰金池公司在2002年7月8日的《民事上诉状》中向法院提出了井口公司承当合同无效补偿的恳求,证明其在其时已明知其权力遭到损害,且依照申述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不间断时效的规则,泰金池公司的诉讼时效在2004年7月8日到期,而原告是在2004年11月22日申述,故其诉讼已过时效,应当驳回申述。
六、长江控股公司依照约好和法令的规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原告要求长江控股公司承当连带职责更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
1. 不管是依照实体法仍是程序法的规则,井口公司的债款债款对外都应由吞并方兴亚公司承当,与长江控股公司无关。
在井口公司的吞并过程中,先后存在着两个法令联系:一、先是长江控股公司与兴亚公司之间的井口公司出资(股权)转让法令联系,这是转让两边间的内部法令联系,该联系在2002年10月10日长江控股公司将井口公司的证照印鉴等移送给兴亚公司后结束;二、后是兴亚公司与井口公司之间的吸收吞并联系,这是一个对外公示的外部法令联系,该联系在2003年9月30日井口公司被正式刊出、吞并后结束。井口公司在2002年10月10日移送兴亚公司后与长江控股公司已脱离联系,其直承受兴亚公司操控,兴亚公司在此之后能够吞并井口公司,也能够让井口公司依然独立存在,故井口公司的债款现已与长江控股公司无关。《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吞并,它的权力和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 《公司法》及其他法令也都清晰规则:企业被吞并后,其债款债款由吞并方承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0条规则:“企业法人吞并的,因吞并前的民事活动发作的胶葛,以吞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故不管是按实体法仍是程序法的规则,外部单位要追索井口公司的债款只能依法向吞并方兴亚公司追偿,若兴亚公司以为该债款应由长江控股公司承当,则应由兴亚公司承当后再向长江控股公司追偿,故外部债款人无权直接申述长江控股公司。
原井口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债款只能由井口公司承当,与其股东长江控股公司无关。井口公司被吞并后,债款债款依法应由吞并方兴亚公司承当,井口公司债款依法仍与长江控股公司无关,若井口公司转让中债款方面有问题,也只能由兴亚公司承当后再向转让方长江控股公司追偿,与别人无关,故涪陵二建无权要求长江控股公司对井口公司债款承当职责,更无权要求承当连带职责,其诉讼于法无据。
若井口公司还存在,涪陵二建就只能申述井口公司,而无权申述其上级长江控股公司。同理,当井口公司被吞并后,涪陵二建也只能申述井口公司的替代品——吞并方兴亚公司,相同无权申述长江控股公司。
总归,涪陵二建依法无权要求长江控股公司对井口公司债款承当职责,更无权要求承当连带职责,其诉讼于法无据,故请法庭驳回涪陵二建对长江控股公司的诉讼恳求
2、依照与兴亚公司的约好,长江控股公司不该当承当井口公司债款。
(1)、《吞并协议》中约好的长江控股公司承当部分职责的条件条件已不存在,故长江控股公司不该当承当职责。
涪陵二建在诉讼中说到的《吞并协议》第三条第三款中对井口加油站债款承当的约好,不能成为原告的申述依据,理由有四:一是该约好系兴亚公司与长江控股的内部约好,系另一法令联系,与原告无关,原告依法只能申述兴亚公司,兴亚公司承当职责后,再向长江集团追偿;二是该条款只约好长江控股公司承当部份职责,即按份职责,而非连带职责;三是该条款中约好长江控股公司只对超出工程挖方平基量的部分承当职责,而本案中,泰金池公司的工程属平基土石方,故长江控股公司不该承当职责,若原告以为有一部分工程不属平基,则属违法私行修建,应由泰金池公司成果自负,至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诉讼费等丢失,不归于泰金池公司与井口公司之间合同无效返还产业的法令联系规划,也不该当由长江控股公司承当。四是该条款仅针对签约时正在市一中院审理的泰金池与井口公司之间的二审诉讼案子(即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311号案子)作的约好,后因市一中院在该案中并未判定井口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故长江控股公司承当部分职责的条件条件已不存在,则按《吞并协议》榜首条中井口公司债款悉数由兴亚公司承当的约好及法令的规则,井口公司的债款应由兴亚公司承当。故涪陵二建申述要求长江集团承当连带职责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应当驳回申述。
(2)、兴亚公司的《情况阐明》及井口公司在工商档案中的《企业法人刊出挂号恳求书》证明原井口公司的债款应由兴亚公司承当,与长江控股公司无关。
兴亚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向长江控股公司出具的《情况阐明》中清楚的解说了《吞并协议》第3条3款的意义和适用条件,证明了《吞并协议》中约好的长江控股公司承当部分职责的条件条件已不存在,一起再次阐明井口公司的债款悉数由兴亚公司承当,与长江控股公司无关。
井口公司在工商档案中于2003年2月20日向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刊出挂号恳求书》中也清楚阐明原井口公司的债款债款应由兴亚公司承当。需求阐明的是,这时在市一中院审理的泰金池与井口公司之间的二审诉讼案子(即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311号案子现已判定,因市一中院在该案中并未判定井口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故其债款应由兴亚公司承当,且这时的井口公司现已移送给了兴亚公司操控,故井口公司的声明实践等同于兴亚公司的声明,应当予以采信。
别的,本案中的兴亚公司是私营企业,而长江控股公司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不可能替国有企业承当其不该当承当的职责,故兴亚公司和井口公司的阐明真实可信,长江控股公司不承当任何职责。
七、泰金池公司已行使其权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泰金池公司提交的依据证明泰金池公司已用诉讼的方法向兴亚公司建议权力,其要求兴亚公司完善土地手续再持续协作的恳求也是合同无效的一种成果处理方法,原告涪陵二建作为局外人无权强行要求泰金池公司有必要建议合同无效补偿,且泰金池公司本身也提出了补偿恳求。原告申述称因诉讼时效将过而申述的理由也因泰金池公司的申述而导致诉讼时效间断,故原告的代位权诉讼不能建立,依法应当驳回申述。
八、本案不该间断诉讼,而应直接驳回申述。
本案不该当间断审理等候泰金池公司与兴亚公司的官司完结,而应直接驳回申述,原因有五:
1、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尚不承认,故短少行使代位诉讼的必备要件,代位权诉讼本身就不能建立,就算没有泰金池公司的申述,原告的申述也应当驳回。
2、由于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出泰金池公司与原井口公司之间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的依据,则本案的代位权胶葛短少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这一要件,不符合法令有关代位权的规则,故涪陵二建的代位权诉讼不能建立,比及泰金池公司与兴亚公司的官司完结,则早已超越本案的举证期限,原告不能将该官司的成果作为本案的依据,故间断诉讼无意义,应当驳回申述。
3、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应当是先有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后才干有债款人的代位诉讼,而原告在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到期债款还未承认的情况下的申述程序本身已违法,故应当驳回申述。
4、原告诉求的415万元系其与泰金池公司之间的债款,只能适用于原告与泰金池公司的法令联系,对井口公司没有约束力,泰金池与井口公司之间的到期债款并不是415万元。其诉求的工程款337万元并不是评价所得,而是由涪陵二建与泰金池公司两边暗里签字结算的,其结算工程款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第三方无效。由于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恳求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诉求的415万元没有依据,依法应当直接驳回其诉讼恳求。
5、泰金池公司已用诉讼方法行使其权力,且诉讼时效也因此而间断,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九、泰金池公司本身有严重差错,故应成果自负。
1、泰金池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土地是划拨土地且已典当,至少其未尽到严厉检查的职责,故有严重差错。
井口公司的《疆土证》上清楚地记载着其土地属划拨且已典当,泰金池公司在协作时是专门查看了《疆土证》的;且按规则,其在处理加油站的《用地许可证》、《暂时规划许可证》和《修建施工许可证》时都有必要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疆土证》原件供批阅的;之所以是《暂时规划许可证》,便是由于土地是划拨和被典当的,并被规划局奉告要转为出让地和免除典当后才干处理正式的规划许可证;故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土地的权属情况的,至少,其有未尽严厉检查职责的差错,应对工程丢失成果自负。
2、泰金池公司无资金实力却干大项目,本身有严重差错。
从泰金池公司与井口公司的胶葛和泰金池与涪陵二建的胶葛即可看出,泰金池公司是一个无资金实力的皮包公司,没有给过井口公司和涪陵二建一分钱。正是其无资金实力,导致其无钱交纳土地出让金,无钱给土地免除典当,最终还自动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故泰金池公司在加油站工程中具有严重差错,应承当悉数职责。
3、《修建施工许可证》只允许45.9万元的平基规划,故泰金池公司应对超出45.9万元的平基工程款及非平基工程成果担任。
市建委颁布的《修建施工许可证》上施工单位是巴洲修建公司,其时只允许泰金池公司进行平基土石方施工,且只赞同45.94万元的平基规划,故泰金池公司应对违法私行扩展施工规划的成果自负。
4、涪陵二建的施工无报建手续和施工手续,涪陵二建无资质且未投标,故泰金池公司应对涪陵二建违法施工的成果承当悉数职责。
泰金池公司与涪陵二建工程胶葛案的一、二审判定书中,泰金池公司自已的抗辩理由是称涪陵二建的施工没有报建手续和施工手续,涪陵二建无资质且未投标,这清楚证明泰金池公司明知修建工程有必要依法处理报建手续和施工手续却仍私行违法施工,这违反了《修建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建造工程有必要处理施工手续的强制性规则,故依法应自行承当涪陵二建违法施工的悉数丢失。
5、泰金池公司没有采用办法避免丢失扩展,故应自行承当扩展的丢失。
井口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与泰金公司的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好有清晰的免除条款,泰金池公司于4月9日前收到后,就应当当即中止施工,以避免丢失扩展,但其并未中止施工,故应对2004年4月9日后的丢失成果担任。
别的,泰金池公司在2002年7月8日上诉,自已要求判令合同无效,那么,在这时应当中止施工,但其仍未中止,持续施工至2002年11月6日,多形成了二百多万元的丢失,故对该扩展的丢失应由泰金池公司自行承当。
6、形成合同无效的职责在泰金池公司,故其应成果自负。
井口公司加油站的土地属划拨且已典当,并不等于井口公司与泰金池公司的合同就必定无效,由于两边能够采用补救办法,将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可交钱免除典当或许征得典当权人赞同,在实行了这些手续后,加油站工程仍可持续进行,但因泰金池公司无任何实力,付不出一分钱而导致这些手续无法进行。
泰金池公司在一审时,坚决不赞同免除合同,但判定后,其自己反而上诉要求合同无效,导致一个极好的项目流产,故是泰金池公司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对其丢失的成果自负。
十、泰金池公司应对井口公司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该款应与泰金池公司的补偿相抵销。
加油站工程导致井口公司的土地、地上庄稼及建构物被损坏,则泰金池公司应当参照《协作协议书》约好的180万元补偿款的金额补偿井口公司的丢失,并且还应补偿将该土地复原复垦的丢失,这些补偿款与泰金池公司的补偿应当相抵销。
综上所述,原告的代位权诉讼不能建立,泰金池公司应对其丢失成果自负,而长江控股集团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该承当任何职责,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以上理由敬请采用。
依据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划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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