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颁发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请求第四章 专利请求的检查和同意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停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施行的强制答应第七章 专利权的维护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创造创造专利权,鼓舞创造创造,有利于创造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能进步和立异,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
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担任处理全国的专利作业;一致受理和检查专利请求,依法颁发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处理作业。
第四条 请求专利的创造创造触及国家安全或许严重利益需求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条 对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许波折公共利益的创造创造,不颁发专利权。
第六条 履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许主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为职务创造创造。职务创造创造请求专利的权力归于该单位;请求被同意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创造创造,请求专利的权力归于创造人或许规划人;请求被同意后,该创造人或许规划人为专利权人。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许规划人订有合同,对请求专利的权力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七条 对创造人或许规划人的非职务创造创造专利请求,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许个人协作完结的创造创造、一个单位或许个人承受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托付所完结的创造创造,除还有协议的以外,请求专利的权力归于完结或许共同完结的单位或许个人;请求被同意后,请求的单位或许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别离就相同的创造创造请求专利的,专利权颁发最早请求的人。
第十条 专利请求权和专利权能够转让。我国单位或许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请求权或许专利权的,有必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同意。转让专利请求权或许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挂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予以布告。专利请求权或许
专利权的转让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十一条 创造和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颁发后,除本法还有规则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 产运营意图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许运用其专利办法以及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按照该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外观规划专利权被颁发后,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运营意图制作、出售、进口其外观规划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