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09:32浏览量:1958

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转变为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则:“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约束。”这样规则,对安稳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间的家庭联系、防止继子女和生爸爸妈妈之间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因为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状况,两边实际上现已共同生活。因而,收养法除了规则“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则任何条件约束,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约束,也不受“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这一规则的约束;
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这一规则的约束;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和“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一起具有的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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