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发生高空坠物,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14:41浏览量:646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胶葛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李小毛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8年5月,某小学生李小毛放学回家途经惠州东平某大厦人行路面时,被从大厦掉下来的一块玻璃砸中逝世。事情发生后,李小毛爸爸妈妈将该大厦2楼以上73户住户及该大厦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剖析:依据《民法通则》规则,高空坠物致人危害侵权职责选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亦即假如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法令上就推定其有差错并承认其承当民事职责。反过来,当受害人恳求补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危害的现实、受损现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联系,以及掉落物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对该掉落物存在分配联系即可。我国现行法令对怎么确认高空掉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清晰的规则,实践中,受害一方在详细致害人不明的状况下,一般只会申述有致害或许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令规则,因而法院也呈现不同的判定成果。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职责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令的这项空白,清晰规则“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或许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形成别人危害,难以确认详细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或许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依据该条规则,若在此法施行后呈现的无法确认高空坠物详细致害人的状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状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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