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探望子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17:58浏览量:2368
    婚姻法第36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第38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探望权不只能够满意父或母对子女的关怀、抚育和教育的情感需求,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日子、学习状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育教育,而且能够添加子女和非直接抚育方的沟通和沟通,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刻、方法上发生了不合,导致了对立的发生,才诉至法院。《婚姻法》明确规则:“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断定。”从这个规则能够看出,《婚姻法》在确认探望的时刻和方法问题上,规则了爸爸妈妈协议和法院断定两种方法,而且确认了协议优先准则。在实际日子中,因为爸爸妈妈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免除婚姻联系的,两边洽谈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成心提出不合理的时刻、方法,致使协议难以达到。因而,如探望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探望的时刻和方法时,法院应受理其恳求,依法作出断定。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法:一是看望性探视。这种方法时刻短,方法灵敏,可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化沟通;  二是停留性探视。这种方法探视时刻较长,可在两边约好或法院断定的探视时刻内,由探望人领走并准时送回子女,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化了解和沟通。王某正是要求以此种方法进行探望。天津市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咨询电话: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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