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8 18:31浏览量: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
国务院令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的决议》现已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作如下修正:
将第三十六条修正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一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合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可处不合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不合法经营额或许不合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议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一次修订依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的决议》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办法仿制的智力效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造,是指直接发生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的智力活动。
为别人创造进行安排作业,供给咨询定见、物质条件,或许进行其他辅佐作业,均不视为创造。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法令中下列著作的意义:
(一)文字著作,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办法体现的著作;
(二)口述著作,是指即兴的讲演、授课、法庭争辩等以口头言语办法体现的著作;
(三)音乐著作,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许演奏的带词或许不带词的著作;
(四)戏曲著作,是指话剧、歌剧、当地戏等供舞台扮演的著作;
(五)曲艺著作,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首要办法扮演的著作;
(六)舞蹈著作,是指经过接连的动作、姿态、表情等体现思维情感的著作;
(七)杂技艺术著作,是指杂技、戏法、马戏等经过形体动作和技巧体现的著作;
(八)美术著作,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颜色或许其他办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许立体的造型艺术著作;
(九)修建著作,是指以修建物或许构筑物办法体现的有审美意义的著作;
(十)拍摄著作,是指凭借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许其他介质上记载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著作;
(十一)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指摄制在必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且凭借恰当设备放映或许以其他办法传达的著作;
(十二)图形著作,是指为施工、出产制造的工程规划图、产品规划图,以及反映地舆现象、阐明事物原理或许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著作;
(十三)模型著作,是指为展现、实验或许观测等用处,依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必定份额制成的立体著作。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法令中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经过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现实音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扮演的声响和其他声响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图画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造者,是指录音制品的初次制造人;
(五)录像制造者,是指录像制品的初次制造人;
(六)扮演者,是指艺人、扮演单位或许其他扮演文学、艺术著作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著作创造完结之日起发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则的首要在我国境内出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其著作权自初次出书之日起受维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在我国境外首要出书后,30日内涵我国境内出书的,视为该著作一起在我国境内出书。
第九条 协作著作不能够切割运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协作作者一起享有,经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挠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力,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一切协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答应别人将其著作摄制成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视为已赞同对其著作进行必要的改动,可是这种改动不得曲解篡改原著作。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著作的规则中的“作业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许该安排中应当实行的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著作的规则中的“物质技能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许该安排为公民完结创造专门供给的资金、设备或许材料。
第十二条 职务著作完结两年内,经单位赞同,作者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运用的相同办法运用著作所获酬劳,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好的份额分配。
著作完结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给著作之日起核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著作,由著作原件的一切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认后,由作者或许其承继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协作作者之一逝世后,其对协作著作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协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逝世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正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作者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维护。
著作权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正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维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的运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假如作者未清晰表明不宣布,作者逝世后50年内,其宣布权可由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行使;没有承继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原件的一切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著作,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的维护期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认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
第十九条 运用别人著作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因为著作运用办法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在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现已宣布的著作,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答应别人公之于众的著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则,运用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的现已宣布的著作的,不得影响该著作的正常运用,也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运用著作的付酬规范,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拟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运用别人著作应当同著作权人缔结答应运用合同,答应运用的权力是专有运用权的,应当采纳书面办法,可是报社、期刊社刊登著作在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专有运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好,合同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视为被答应人有权扫除包含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相同的办法运用著作;除合同还有约好外,被答应人答应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力,有必要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缔结专有答应运用合同、转让合同的,能够向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存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法令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规划享有的权力,扮演者对其扮演享有的权力,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力,播送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映的播送、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播送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力,不得危害被运用著作和原著作著作权人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书合同中约好图书出书者享有专有出书权但没有清晰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书者享有在合同有用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好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书图书的专有权力。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书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实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著作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著作时顺便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著作制造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著作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运用别人著作的,应当自运用该著作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的扮演,受著作权法维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据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对其扮演享有的权力,受著作权法维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制造、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维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据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对其制造、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力,受著作权法维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播送电台、电视台依据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对其播映的播送、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力,受著作权法维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一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合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可处不合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不合法经营额或许不合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一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查办。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能够查办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法令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同意、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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