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运用税是以开征规模的土地为交税目标,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规范,按规则税额对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一、交税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规则: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二、交税义务人
1、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交税人;
2、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践运用人和代管人为交税人;
3、土地运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胶葛未处理的,其实践运用人为交税人;
4、土地运用权
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交税人,由共有各方别离交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运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假如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别离按60、20、20的数额担负土地运用税。
三、交税规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组织的用地也要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四、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特色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交税
2.交税目标是土地
3.交税规模有所限制
4.实施不同起伏税额
五、税额核算
乡镇土地运用税依据实践运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则的单位税额交纳。其核算公式如下:
应纳乡镇土地运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践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则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乡镇土地运用税是采纳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