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胶葛
(1)商标权权属胶葛
(2)损害商标权胶葛
【释义】
商标权,又称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令规则对其具有的注册商标或许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或许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运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答应运用权等。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取得一般依据两条准则:一是运用在先准则,即商标权归于最早运用此商标的人;二是注册在先准则,即商标权归于最早请求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现行法令采纳注册在先准则,但也在必定程度上供认和维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著名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最遍及、最常见、最明显、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产品质量和企业诺言的标志。
【统辖】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因核准注册而发作,一般较少呈现权属争议,但不扫除当事人因合平等原因发作有关权属争议。如因合同原因发作商标权权属争议,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有关合同案子的统辖规矩来确认案子的地域统辖。
关于一般民事侵权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的规则,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
关于损害商标权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做出了清晰规则。该《解说》第6条规则,因侵略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则的侵权行为的施行地、侵权产品的贮藏地或许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产品的贮藏地是指很多或许经常性贮存、藏匿侵权产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产品所在地。该《解说》第7条规则,对触及不同侵权行为施行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一起诉讼,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施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仅对其间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施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关于商标民事胶葛案子的级别统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子有关统辖和法令适用范围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3款和第4款,第一审商标民事胶葛案子准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践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关于触及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案子的统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及著名商标确认的民事胶葛案子统辖问题的告诉》,触及著名商标确认的民事胶葛案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此类民事胶葛案子,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子。
【法令适用】
处理商标权权属胶葛的法令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处理损害商标权胶葛的法令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商标法施行法令》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触及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案子的法令规则,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以外,还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胶葛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确认该案由应当留意的问题】
与2008年《规则》比较,本次修正中有关商标权权属、侵权胶葛部分的改变在于将本来的第四级案由所称“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权”。删去“专用”二字的含义在于,一方面要全面反映商标权不只包含
注册商标权,也包含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著名商标权,防止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是要反映商标权的内容不只在于商标运用权,也包含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答应运用权等。虽然现在《商标法》上还没有运用“商标权”,而是只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但考虑到《商标法》自身实践现已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权力做出了规则,而在理论界现已遍及认可商标权的概念,一起考虑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概念在表述上的一致性以及案由表述的便利,这次修正案由将“商标权”这一概念直接予以清晰。
实践中商标权权属胶葛很少,即便有争议,一般也是触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当事人往往需求依照《商标法》的授权确权程序来处理争议。
实践中的商标民事胶葛一般是损害商标权胶葛。依照《商标法》,商标能够依照不同规范做出区分,如分为产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或许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鉴于在侵权案由上依照商标分类进一步细分的必要性不大,也难以依照一个规范细分。因而,《规则》未对损害商标专用权胶葛做出进一步细分,而是直接作为1个第四级案由。地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时,有关侵权胶葛能够确认为损害商标专用权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