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13:21浏览量:861
关于征地补偿方针您了解多少?征地补偿规范是否具有地域差异呢?作为直辖区的重庆征地补偿新规范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小编将要为您带来关于此的具体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运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履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依照《重庆市土地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履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团体土地运用权证和乡村房子所有权证挂号的合法面积为准核算,构筑物按实核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践栽培面积核算。  
第七条未经同意占用犁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规范核算补偿费。  
零散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践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核算补偿费。  
对珍稀贵重树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运用权属证书和乡村房子所有权证的房子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立的建(构)筑物;  
(三)超越同意运用期限或虽未确认运用期限但已运用2年以上的暂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不合法占用团体土地建筑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归于住宅安顿目标的,其拆迁房子参照农房造价给予恰当补偿。  
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不归于住宅安顿目标的,其拆迁房子,依照前款规则的规范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宅在征地拆迁规模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顿。但应依据团体土地运用权属证书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次性付出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归纳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备运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用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求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子的补偿、安顿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乡民住户)的水、电设备按实践装置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装置按实践装置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分规则的移机费规范补偿。被撤除房子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撤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撤除的,给予恰当补偿。  
乡民的住宅改作其他用处的,按住宅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运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核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家丢失费(含设备搬家损耗、罢工丢失及搬家费)按所搬家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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