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3 05:28浏览量:2876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由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则,这是根据以下两个原因:一、婚姻联系的建立,是男女两性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条件下,依法建立的,因而,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条件下,也能够依法免除;二、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是根据子女的出世而构成的、带有爸爸妈妈两边血亲的天然血亲联系,是不可能免除的,因而,《婚姻法》规则,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两边仍应依法承当子女的抚育、教育、医疗等有必要的费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的有关规则。本条规则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建立的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养爸爸妈妈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两边的子女,不管养子女随养父仍是养母一方日子,另一方仍有承当其养子女的抚育、教育、医疗等费用的责任,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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