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8 00:55浏览量:863

民事判定书
(2001)赣知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州市新辉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西津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达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达辉,男,住赣州市南外营角上36号,身份证号:36210156061222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洪燕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大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袁跃强,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魏委,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曾永刚,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赣州市新辉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新辉公司)、黄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洪燕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南昌市洪燕铝业)外观规划专利侵权胶葛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洪燕铝业的外观规划专利权合法有用,应当得到法令维护。依据法令规定,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表明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规划的侵权判别是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近似为规范,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侵权产品除边框两头为平面与专利产品不同外,其他的部分均与专利产品相同,应确定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相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赞同,私行加工出产仿冒专利维护的产品,构成外观规划专利侵权,被告应当承当侵权的相应民事职责。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应予支撑。但要求10万元的补偿额要求过高,本院不能悉数支撑。鉴于被告现已出产运用侵权产品,被告应适当给予补偿,并承当原告为诉讼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判定:一、被告黄达辉当即中止对洪燕铝业外观规划专利的侵权出产和出售;二、被告黄达辉自判定收效后30日内揭露向洪燕铝业书面赔礼抱歉,抱歉书内容须经本院审阅。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发布判定内容,费用由被告承当;三、被告黄达辉自判定收效后30日内补偿洪燕铝业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黄达辉自判定收效后30日内补偿洪燕铝业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1259元;五、驳回原告洪燕铝业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3610元,保全费320元,由黄达辉和新辉公司一起承当。
宣判后,新辉公司和黄达辉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过错。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有质的不同,专利的首要规划部分体现在两头的弧形面,侵权产品是通用的直平面,其他部分均不是外观规划的特征要求,因而,两者不具有法令意义上的外观规划相同或类似的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仅仅是试制品,因未到达技能要求,已悉数回炉重铸,上诉人并未出售获利,不存在侵权现实。二、原判确定诉讼主体不清,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洪燕铝业不是本案外观规划专利所有权人,应是南昌市新科铝业公司。原判混杂了黄达辉的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将本应由法人承当的职责判由黄达辉个人承当是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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