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0 20:52浏览量:298

依据《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为三种: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法院。
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是在员工代表大会领导下担任调停本企业界劳作争议的群众安排。调停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推举发作,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停委员会主任由调停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发作。其办事安排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树立工会安排的企业,能够建立相似调停委员会的劳作联系和谐安排,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洽谈决议。调停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不是必经程序。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仲裁委员会,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设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安排。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归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担任人担任,其办事安排设在同级的劳作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是必经程序。
当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作争议的使命。劳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述的案子,由当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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