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路途交通
事故的危害
补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定见,指出:“近年来,交通事故案子很多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时,遇到了一些详细适用法令的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
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子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准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差错的情况下形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操控的景象,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恰当的补偿;在两边当事人都有差错的情况下,即便受害人有重大差错,也只能依照差错相抵准则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而不能革除其补偿职责,更不能判定差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补偿机动车一方丢失。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确认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剖析,是对形成交通事故原因的承认。要防止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确认简略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管,应将其作为确认当事人承当职责或许确认受害人一方也有差错的重要依据资料。”笔者以为该定见含义深远,关于归责准则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存在的不合起到了定纷止争、拨乱反正的效果,道出了立法及价值取向,迈出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法治开展史上关键性一步,一起加快了我国对此方面进行立法的进程。
可喜的是,2003年10月28日,备受社会各界重视的《路途交通安全法》总算尘埃落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予以经过,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路途交通安全立法在国家法令这个层面上的圆满完成,是该方面法治开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随后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也随之出台,国务院出台了《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一起宣告废止了《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路途
交通管理法令》、《机动车管理方法》;公安部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一起废止了原《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另各地也随之出台或拟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等等,一起构建了如今处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法令系统。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归责准则系统,内容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
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故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由此可见,该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准则系统,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责承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准则:(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范围内承当无差错职责;(2)机动车之间适用差错职责;(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差错职责。由此可见,将机动车致人危害的归责准则确以为无差错职责,从头归入法令轨迹,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则相得益彰,适应了前史和今世世界各国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立法的开展潮流和方向。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归责准则在法令层面予以弄清,完毕了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但是,《路途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机动车致人危害承当无差错职责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议论纷纷,各种观念剧烈磕碰。尤其是“二环路奥拓撞人案”的呈现,该案号称是《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第一案,将评论面向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