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6 08:32浏览量:1626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节录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损害赔偿的,能够在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停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停。  当事人在恳求中对查验、判定或许交通事端确认有贰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不予调停。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开端;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端;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好调停的时刻、地址,并于调停时刻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口头告诉的应当记入调停记载。调停参与人因故不能如期参与调停的,应当在预订调停时刻一日前告诉承办的交通警察,恳求改变调停时刻。  第五十六条交通事端调停参与人包含:  (一)交通事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端车辆所有人或许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人员。  托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停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越三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使二名交通警察掌管调停。调停采纳揭露方法进行,调停时刻应当提早发布,调停时答应旁听,可是当事人要求不予揭露的在外。
下列交通事端不适用调停:1、当事人供给不出交通事端依据,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认有贰言的;3、当事人回绝在事端确认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停的。不适用调停的,交通警察能够在事端确认书上载明有关状况后,将确认书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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