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1
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
榜首方:不是一切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混为一谈。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揭露以夫妻名义
同居,是对一夫一妻的
婚姻制度揭露寻衅;而包二奶则是荫蔽进行的。两者有差异,差异的要害是“是否揭露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或许构成犯罪
陈昊律师:包二奶也或许构成重婚罪,只需根据满足充沛。假如举示的根据不足以证明两人联系的“揭露化”,而只能证明两边当事人的几个圈中密友知情,这样的根据就显得比较牵强。
论题2
重婚罪的确定
榜首方:重婚罪举证难
苟婷律师:从经办的个案来看,许多案件只是是以重婚罪的罪名立案,实在确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刑法对重婚罪的确定比较严厉,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假如两边以秘书或许保姆的身份同居,更难以确定。
一般能收集到的手机短信息、通话清单、相片、私家侦探偷拍的音像材料等,包含非
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等,都不能作为确定重婚罪的要害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最要害的根据是,两边亲属、朋友或邻里对两人是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的证人证言。但要获得这种根据适当困难。
第二方:重婚罪从严确定
侯国跃律师:矫枉有必要过正。曾经国家对本应归于个人自在的婚姻干与过多。在民法中,只维护挂号的婚姻,并不供认现实婚姻。但刑法又把现实重婚归入冲击规模。这是民法和刑法在此之上的抵触。究竟应该维护挂号婚姻仍是维护现实婚姻?刑法是为维护民法而生,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严厉确定。
争鸣1
受害二奶也应受法令维护
陈昊律师:虽然社会舆论对二奶一片喊打之声,但有的人也是在毫不知情之下沦为二奶。我了解到一个实在的事例:一个年青女子与一个中年男人同居已久,无意中发现这个男人已有家室。所以,她向警方告发这个男人重婚。相关部分告之,重婚罪维护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非维护二奶的权益。成果,这个案件终究不了了之。根据法令好像受害人才干提起控诉。我以为,假如二奶真的是受害者,她也能够提起诉讼。
争鸣2
改重婚罪为损坏婚姻罪
侯国跃律师:我以为,重婚罪这个罪名应更改为损坏婚姻罪更恰当。这样就可防止民法和刑法之间的抵触。更好地维护人权。一起在不侵略私权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鸣3
改不合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鲁磊律师: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法学界司法界将凡未处理结婚挂号的男女同居皆定性为“不合法同居”。虽然没有违反任何法令,不计其数的我国未婚男女担负这一恶名长达几十年之久;直到现在,仍有国人根据惯性思想,将此恶名持续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简略地将“不合法”二字去除,却又置实在的“不合法同居”于不管,实属矫枉又生错。
其实,同居应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爱人的男女同居,此类同居并不违反任何法令规则,并无不合法可言;一类是有爱人的与别人同居,此类同居违反婚姻法的规则,确属“不合法”。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前后两种观点,可说是从一个过错极点走向另一个过错极点。为防止再伤国人之心,或纵不合法之人,法学界及司法界对此应有明晰的知道和正确的界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仍应界定为不合法同居;无爱人者同居,不能视其为不合法,婚姻法也不能对其视若无睹、不理、不管,可将其取名“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等,在婚姻法中专章规则,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乔兵律师:私行将未婚同居定性为不合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力的侵略。无端担负“不合法”恶名者,为难;法令对“不合法”而不治,为难。
陈昊律师:婚姻法没有必要调整婚前同居或许未婚同居,那是品德问题,无需婚姻法来规则。从法令层面上把同居分为“不合法同居”和“同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