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01:11浏览量:2479
一、导言
跟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脚步的加速以及劳效果工准则改革的深化,劳作争议案子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色。所谓劳作争议,是指劳作联系的当事人关于劳作权力、职责的争议。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材料计算,1999年全国各级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作争议案子120191件,触及劳作者493757人,同比添加28.3%和32.2%;因商场经济体制的树立和非国有的多种经济成份力气的逐渐增大,国有企业劳作争议案子份额下降,非国有企业劳作争议案子份额显着上升。1999年全国各级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国有企业劳作争议案子26726件,占受理案子总数的22.2%,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已接连六年呈下降趋势;非国有企业劳作争议案子76633件,同比上升17.6个百分点,占案子总数的63.8%;个体工商户劳作争议2449件,占2%;1999年全国各级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受理集体劳作争议9043件,触及劳作者319241人,别离比1998年添加了33.6%和27%.[1]劳作争议案子是跟着我国劳效果工准则和劳作合同准则的树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子。[2]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对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劳作判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因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相应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和新的特色。
作为劳作争议构成根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前史原因,该法仅仅建立了劳作争议案子的一般准则,面临新类型劳作争议案子的增多,劳作法对其调整已无能为力。作为劳作争议判决主管的劳作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据笔者不彻底计算,自1950年11月26日至1999年7月7日共公布了有关劳作争议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62件,[3]以调整不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收到了效果,但与实践的需求却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面临上述实践状况,使用其有拟定司法解说的法定权力,据笔者不彻底计算,拟定了有关劳作争议的司法解说共11件,[4]最新的司法解说是《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为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供给了依据。但新类型案子的不断呈现,司法解说的效果明显无法满意实践的需求。劳作争议中触及的劳作联系与雇佣联系之间的差异、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联系问题、劳作争议请求判决的时效准则与诉讼时效准则的联系问题,法令、法规及规章均没有清晰的规则,构成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依的法治准则失掉了根底,使得危害劳作者权益的现象屡次发作,而劳作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稳。因而,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讨上述三个问题,就具有了严重的实践含义。
二、关于劳作法令联系与雇佣法令联系
劳作法令联系,是指劳作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依据劳作法令标准,在完结社会劳作进程中构成的权力职责联系。它有如下特色:
1、它的主体两边具有相等性和隶特色。劳作法令联系主体一方是劳作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作法令联系树立前,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是相等的主体,两边是否树立劳作联系以及树立劳作联系的条件由其依照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依法确认。劳作法令联系树立后,劳作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处于供给劳作力的被领导位置;用人单位则成为劳作力使用者,处于办理劳作者的领导位置,两边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联系。劳作法令联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令联系主体间具有相等性、行政法令联系主体间具有隶特色相差异。
2、劳作法令联系具有国家毅力为主导、当事人毅力为主体的特色。劳作法令联系是依照劳作法令标准规则和劳作合同约好办法构成的,既表现了国家毅力,又表现了两边当事人的一起毅力。劳作法令联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涉性质,当事人两边的毅力虽为劳作法令联系表现的主体毅力,但它有必要契合国家毅力并以国家毅力为辅导,国家毅力居于主导位置,起统帅位置。这与民事法令联系具有相等性,反映两边当事人的毅力。行政法令联系具有隶特色的法令联系,具有国家强制性相差异。
3、它具有在社会劳作进程中构成和完结的特征。劳作法令联系的根底是劳作联系。只要劳作者同用人单位供给的生产材料相结合,完结社会劳作进程中,才能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作法令联系。完结社会劳作进程,也便是劳作法令联系得以完结的进程。劳作进程构成和完结劳作法令联系,是劳作法令联系与流转进程中构成和完结的民事法令联系差异开来。 [5]
劳作法令联系的要素包含:1、主体要素。劳作法令联系的主体,一方是劳作者,且劳作者有必要是自然人,包含具有劳作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集体的工勤人员,实施企业化办理的工作安排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经过劳作合同(包含聘任合同)与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集体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包含企业、工作、机关、集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内容。即指劳作法令联系的主体两边依法享有的权力的承当的职责。3、客体。劳作法令联系主体两边的权力职责一起指向的目标。即劳作者的劳作行为。
但有理论上及实践中,劳作法令联系,与雇佣法令联系却常常混杂,特别在处理劳作争议时,将二者混杂的状况时有发作,即本应当是劳作法令联系,却认定为雇佣法令联系;而将雇佣法令联系,认定为劳作法令联系。因而,从理论上剖析雇佣法令联系的特征,即有严重的含义。
雇佣法令联系,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一方为他方供给劳务,他方给付酬劳而构成的社会联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两边具有相等性,没有隶特色。雇佣法令联系主体之间是相等的法令联系,不管是雇佣法令联系的发作、改变和消除,以及实行,均是相等的,没有办理与被办理的从属联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令联系,它的发作、改变和消除,以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为标志。表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毅力根本不干涉。
3、它首要是在流转领域发作的联系,而不是在社会劳作进程中所发作的联系。
它的要素包含:1、主体。雇佣法令联系的主体,不只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人、合伙、国家、外国安排以及其他特别安排(包含非法人安排、清算安排等)。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力职责具有广泛性。3、客体。即包含行为,也包含物、智力效果及与人身不行别离的非物质利益(品格和身份)。
依据上述剖析,劳作法令联系与雇佣法令联系二者的差异是:
1、主体及主体两边的法令位置不同。劳作法令联系主体一方有必要是劳作者,且有必要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令联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约束。劳作法令联系主体的法令位置具有相等性和隶特色;雇佣法令联系主体之间的法令位置彻底相等,没有隶特色;
2、国家干涉的程度不同。劳作法令联系具有国家毅力为主导、当事人毅力为主体的特色;雇佣法令联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果。
3、构成的进程不同。劳作法令联系是在社会劳作进程中构成和完结的;雇佣法令联系则首要是在产品流转领域进程中构成和完结的。
4、内容不彻底相同。依据上述差异,劳作法令联系的内容,即权力职责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令联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劳作法令联系的客体只能是劳作行为;雇佣法令联系的客体,不只包含行为,还包含其他方面。
6、发作的法令职责不同。劳作法令联系发作的职责不只要民事职责,并且有行政职责;雇佣法令联系所发作的职责首要是民事职责,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
差异劳作法令联系与雇佣法令联系,不只要理论上有严重的含义,并且对处理劳作争议具有严重含义。
1、法令联系性质不同,导致处理胶葛所适用的法令程序不同。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因劳作法令联系而发作的胶葛,当事人有必要先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劳作判决,对判决判定不服,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即劳作判决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雇佣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当事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2、二种法令联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作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当事人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劳作判决的时效期间是6个月,且不存在间断和间断的状况,非依据不行抗力或许有正当理由,超越时效期间的,判决委员会不予受理;雇佣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间断、间断的延伸的状况,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间断、间断、延伸事由的,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掉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令不同。当事人因实行劳作法令联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没有规则的状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令联系在实行中所发作的争议,首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关于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与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劳作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判决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作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当事人有必要先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劳作判决决,对判决判定不服,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没有先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劳作判决,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即劳作争议判决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一起,如对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判决判定,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判决判定即当然发作法令效能。如一方不实行判决判定的内容,当事人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检查,经检查契合法令规则的予以履行,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判决不予履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履行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能够就不予履行的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需研讨的问题是:
1对前置程序的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许经济胶葛),当事人约好判决办法处理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不归于人民法院主管,即或许判决,或许诉讼,二者选一。而劳作争议却是有必要先劳作判决,只要对劳作争议判决判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这样一个劳作争议胶葛,可能要经过三个法令程序,即劳作争议判决程序、对判决判定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的一审程序、不服一审判定的上诉审程序,方能收效。而一般的民事案子,经过一审及二审程序即发作法令效能。劳作争议判决程序建立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弱者位置,简化程序,但实践却构成了比一般的民事胶葛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一起,当事人申述是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能针对劳作争议的判决判定,人民法院并不对判决判定进行法令上的检查;[6]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在这儿“添加诉讼请求”的用语是过错的,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只要在当事人申述后,在法庭争辩完结条件出新的诉讼请求,才是添加的诉讼请求。而在这儿的添加的诉讼请求却是与劳作争议判决的请求事项相对应的)的,如添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分性,应当兼并审理,这种规则与前置程序彼此对立。既然是前置程序,那么,在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中没有处理的争议事项,人民法院怎能兼并审理这样就发作了对判决前置程序的疑问,即前置程序是否合理笔者以为,前置程序不合理。理由是(1)它构成了程序重复、糟蹋。如上述。(2)它不利于维护作为弱者的劳作者,使劳作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3)它构成了法令程序准则的不一致及紊乱。如上所述,在我国判决程序准则中,存在劳作争议判决和经济判决,而二种判决与诉讼程序的联系完结不同,构成程序不一致和紊乱。笔者的主张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的规则,建立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彼此独立位置,即劳作争议判决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仅有程序,一裁结局。对劳作争议判决判定有贰言,能够向法院请求吊销,而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述,在履行程序中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不予履行。
2、对履行程序的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劳作争议判决组织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检查,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判决不予履行。人民法院在不予履行的判决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规则的时间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收效的劳作判决书及调解书进行法令检查,对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条件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不予履行,是法令规则的程序。但问题是,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履行的劳作争议事项,对该争议事项应当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笔者以为不当。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剖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予履行的景象之一是“判定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判决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劳作争议判决判定书及调解书有该景象的,判决不予履行后,当事人对该我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没有问题。由于,该事项不归于劳作判决委员会受理的规模;景象之二是“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对该景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不当。理由是,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劳作争议判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作争议判决判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述,即生法令上的效能。人民法院在检查中以为适用法令却有过错,不予履行有法令依据,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的申述,而应当再向劳作争议判决组织请求判决,方为稳当;景象之三是“判决员判决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判定行为的”,对该事项也不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理由同上。景象之四是“人民法院以为履行该劳作争议判决判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该景象,笔者以为,当事人也不该当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理由是,劳作争议判决判定收效后,假如履行会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从劳作争议判决判定的请求履行的当事人一般是普通劳作者的条件动身,那么,普通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在此景象下,笔者以为,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当事人也应当再向劳作争议判决组织请求判决。呈现上述困惑的依据原因,笔者以为,仍是前置程序的问题。处理的办法,是笔者在对前置程序困惑中提出的办法。
四、关于劳作争议请求判决的时效准则与诉讼时效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则,劳作法令联系的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判决组织请求判决,除非有不行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判决决组织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也有相同的规则。依据上述规则,笔者以为,劳作争议请求判决的时效,从法令性质上归于除斥期间,不发作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的景象,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权力消除。而诉讼时效期间有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的景象,期间届满,当事人仅失掉胜诉权。笔者研讨的问题是,劳作争议请求判决的时效准则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不合理。理由是,劳作法令联系表现了国家毅力为主导的法令特征,意图是为了维护作为弱者的普通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规则了如此短的请求判决的时效期间,且只要不行抗力或许正当理由,方能遭到维护,与上述特征及意图不相符。对立者以为,正当理由的不确认性,为劳作争议判决组织的判决员及法官的解说留下了充沛的空间,能够经过扩张解说的办法,以扩展其适用规模,以到达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意图。但笔者以为,上述对立观念有必定的道理。可是,根本问题并没有处理。由于,在法令不清晰的条件下,判决员或许法官也能够经过约束解说的办法,来到达不予受理或许驳回诉讼请求的意图。因而,依据的处理办法是,经过修正法令,将请求判决的时效期间由除斥期间,变为诉讼时效,以充沛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定论
总归,劳作争议胶葛中有许多的问题需求研讨,笔者仅仅择其要者进行研讨。希望能抛砖引玉,并得到同行的指导。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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