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签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17:54浏览量:507

    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告诉,屡次敦促陈某签定2008年度劳作合同,陈某均未答理。在屡次敦促无果的景象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免除劳作联系告诉书,并对送达进程进行了公证。关于该开发公司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陈某不服,先是申请了劳作争议裁定后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定劳作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该开发公司双倍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薪酬。
审判 无论是裁定,仍是诉讼,陈某的一切恳求均因未能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不在于某开发公司而未能取得支撑。
点评《劳作合同法》施行以来,跟着普法宣扬的深化,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规则,现已深化人心。可是,实际中,有人以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独面的职责,劳作者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其实,这是对法令规则的过错了解。尽管《劳作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结果有详细而清晰的规则,可是,这并不标明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单独面的职责。依据法令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不是只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令规则,而是标准两边的法令规则。关于两边来说,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职责。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规则,劳作者无故回绝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均能够免除劳作联系。这标明,法令在赋予劳作者要求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权力的一起,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作者无故拒签书面劳作合一起免除劳作联系的权力。在本案中,某开发公司已自动提出与陈某续签劳作合同,并且,陈某一向并未阐明拒签书面劳作合同的合理理由。现实标明,两边未能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在于陈某。在具有法定免除条件的景象下,某开发公司免除与陈某之间的劳作联系并不违背法令规则,无需向陈某付出双倍薪酬。故而,裁定组织与法院驳回李某的一切恳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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