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的抉择》修订)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公积金的处理,保护住宅公积金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住宅缔造,进步乡镇居民的寓居水平,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处理和监督。
本法令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作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
第三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
第四条 住宅公积金的处理实施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抉择方案、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务监督的准则。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应当用于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宅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寻求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后,报国务院赞同。
第七条 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宅公积金方针,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处理法规、方针实施状况的监督。
第二章 安排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作为住宅公积金处理的抉择方案安排。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担任人和缔造、财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住宅公积金处理方面实施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的详细处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拟定住宅公积金的详细缴存份额;
(三)确认住宅公积金的最高告贷额度;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
(五)审议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准则,树立一个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住宅公积金的处理运作。县(市)不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前款规则的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能够在有条件的县(市)树立分支安排。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与其分支安排应当实施一致的规章制度,进行一致核算。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独立的作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实施下列职责:
(一)编制、实施住宅公积金的归集、运用方案;
(二)担任记载员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等状况;
(三)担任住宅公积金的核算;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运用;
(五)担任住宅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
(七)承办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抉择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指定受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托付受托付银行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结算等金融事务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定托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在受托付银行树立住宅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后,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帐,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
第十四条 新树立的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自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单位兼并、分立、吊销、闭幕或许破产的,应当自发作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许清算安排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并自办好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选用员工的,应当自选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或许搬运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劳作联系的,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第十七条 新参与作业的员工从参与作业的第二个月开端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当月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单位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薪酬之日起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当月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第十八条 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均不得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的5%;有条件的城市,能够恰当进步缴存份额。详细缴存份额由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阅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员工薪酬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到住宅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付银行计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许少缴。
对缴存住宅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工会讨论经过,并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报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后,能够下降缴存份额或许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步缴存份额或许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自存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用凭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则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作业单位由财务部分核定出入后,在预算或许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告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抉择,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告贷或许禁绝告贷的抉择,并告诉请求人;准予告贷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告贷手续。
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承当。
第二十七条 请求人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应当供应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告贷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不得向别人供应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和缔造城市廉租住宅的弥补资金。
第三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按照规则的规范编制全年预算开销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赞同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务,由本级财务拨付。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作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当地有关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通报。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时,应当寻求财务部分的定见。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和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时,必须有财务部分参与。
第三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编制的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务部分审阅后,提交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时向财务部分和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报送财务陈述,并将财务陈述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和员工有权催促单位准时实施下列职责:
(一)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挂号或许改变、刊出挂号;
(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搬运或许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催促受托付银行及时处理托付合同约好的事务。
受托付银行应当按照托付合同的约好,定时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供应有关的事务材料。
第三十六条 员工、单位有权查询自己、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受托付银行不得回绝。
员工、单位对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贰言的,能够请求受托付银行复核;对复核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从头复核。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员工有权揭露、检举、指控移用住宅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许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违背本法令规则批阅住宅公积金运用方案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或许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责令期限改正。
第四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责令期限改正;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则树立住宅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则批阅员工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则运用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托付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安排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
(五)未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用凭据的;
(七)未按照规则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移用住宅公积金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追回移用的住宅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移用或许赞同移用住宅公积金的人民政府担任人和政府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关于移用公款罪或许其他罪的规则,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违背财务法规的,由财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向别人供应担保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住宅公积金监督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由国务院财务部分商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四十六条 本法令实施前没有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和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国务院修正《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的抉择》。此抉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根据本抉择作相应的修正,从头发布。
根据抉择,原《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八条修正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作为住宅公积金处理的抉择方案安排。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担任人和缔造、财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十条修正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准则,树立一个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榜首款修正为:“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指定受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商业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托付受托付银行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结算等金融事务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正为:“违背本法令规则,移用住宅公积金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追回移用的住宅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移用或许赞同移用住宅公积金的人民政府担任人和政府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关于移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则,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完)
河南省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
河南省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加强对住宅公积金的处理,保护住宅公积金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住宅缔造,进步乡镇居民的寓居水平,根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和其他相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处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宅公积金由员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则份额一起缴存。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属员工个人一切。
员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则为其树立住宅公积金账户和如期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权力,有按照规则查询住宅公积金帐户、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和监督住宅公积金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住宅公积金按规则用于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员工有权向有关部分检举、揭露、指控移用住宅公积金及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的处理实施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抉择方案、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务监督的准则。
第六条 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担任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处理法规、方针实施状况的监督。
第二章 处理安排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作为住宅公积金处理的抉择方案安排。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的办事安排详细担任日常的会议筹办和抉择方案事项督办等作业。
第八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担任人和缔造(房地产处理)、房改、财务、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发作;员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发作,单位代表应统筹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员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及有关部分的担任人不能以工会代表、员工代表或许单位代表的身份参与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员工代表参与。
第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委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能够连任。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整体委员推举发作。
第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住宅公积金处理方面实施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的详细处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定住宅公积金的详细缴存份额;
(三)确认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最高额度;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及其实施状况的陈述;
(五)审议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宅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请求;
(八)批阅缓缴住宅公积金或许暂时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的请求;
(九)批阅树立住宅公积金事务经办网点;
(十)引荐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求抉择方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会议时,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做出抉择须经整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缔造、财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等部分存案。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所作抉择应当契合法令、法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只能树立一个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公积金处理运作。县(市、区)不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独立的作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分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分或单位合署作业,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第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根据事务需求,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准则,能够树立分支安排或事务经办网点。树立分支安排应当按国家规则报批,树立事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
分支安排和事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作业法人,在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授权规模内实施职责。
第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详细职责是:
(一)编制、实施住宅公积金的归集、运用方案;
(二)担任记载员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等状况;
(三)担任住宅公积金的一致核算,辅导、监督分支安排的内部核算;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运用;
(五)担任住宅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
(七)拟定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抉择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指定受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托付受托付银行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结算等金融事务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定托付合同,报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存案。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住宅公积金开户请求表;
(二)住宅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员工薪酬表及发放名册。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则的材料审阅后,应予挂号,开设单位和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发放有用的缴存凭据。
单位应当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每位员工只能开设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并与受托付银行定时对账。
第十八条 新树立的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自挂号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单位兼并、分立、吊销、闭幕或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作上述状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许清算安排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并自办好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选用员工的,应当自选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或许搬运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劳作联系的,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均不得低于员工自己上一的度月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能够恰当进步缴存份额。详细缴存份额由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拟定,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阅后,报省人民政府赞同。
员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员工个人的薪酬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薪酬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到住宅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付银行计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住宅公积金自存入受托付银行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付出的住宅公积金告贷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不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个人住宅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当地最低薪酬规范收取薪酬的,员工个人能够免缴住宅公积金,但员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则份额为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许少缴。
单位缴存住宅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工会经过,并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报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后,能够下降缴存份额或许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康复缴存份额或许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越一年。超越一年,需求持续缓缴的,应当从头处理请求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的;
(二)发作严峻亏本的;
(三)经依法赞同缓缴养老和赋闲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景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闭幕、吊销的,其欠缴员工的住宅公积金本息优先归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员工的住宅公积金本息列入榜首清偿次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务供应单位的住宅公积金列入同级财务预算,准时足额拨交给单位;实施国库会集付出的,准时足额拨交给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或许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退休的;
(三)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未从头作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久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归还购房告贷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规则份额的;
(九)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规则的其他景象。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越购买、缔造、翻建或许大修自住住宅的费用;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按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不得超越归还住宅告贷本息或许付出超出规则份额房租的费用。
员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搬迁户口或许作业变化并搬运薪酬联系的,应当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员工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则供应有用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宅的,供应购房合同、协议或许其他证明;
(二)缔造自住住宅的,供应缔造、土地等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或许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供应规划行政等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或许其他的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供应退休证明;
(五)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供应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判定证明和停止劳作联系证明;
(六)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未从头作业满五年的,供应未作业证明;
(七)出境久居的,供应出境久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供应搬迁证明;
(九)归还购房告贷本息的,供应购房告贷合同;
(十)付出房租的,供应薪酬收入证明和住宅租借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逝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供应员工逝世证明和逝世员工的身份联系证明或许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契合前款规则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缺乏的,能够提取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赞同,并供应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作业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抉择。契合本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准予提取的,告诉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禁绝予提取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宅告贷的有关规则,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十个作业日作出准予告贷或许禁绝告贷的抉择。准予告贷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告贷手续;禁绝予告贷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承当。
第三十三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请求住宅公积金告贷的,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定告贷合同,并供应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告贷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赞同,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制止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担保。
第三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告贷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和缔造城市廉租住宅弥补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按照规则规范一致编制年度开销预算,经省辖市财务部分审阅和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批阅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务,再由同级财务拨付。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规范,由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作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处理和运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分定时对各省辖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和运用状况进行查看。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务部分应当对住宅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通报。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时,应当寻求同级财务部分的定见。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及其实施状况的陈述时,必须有同级财务部分参与。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分依法对住宅公积金处理和运用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人进行经济职责审计;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及其担任人应当依法承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编制的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务部分审阅后,提交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时向同级财务部分和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报送财务陈述,并交财务陈述定时向社会发布,承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在每年住宅公积金结算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供应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员工缴存、提取住宅公积金等状况。
第四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受托付银行应当树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宅公积金账户查询体系。员工、单位有权查询自己、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受托付银行不得回绝。
员工、单位对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贰言的,能够请求受托付银行进行复核;对复核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从头复核。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员工、单位复核请求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有权催促单位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依法查看单位缴存住宅公积金状况。被查看单位应当照实供应单位员工薪酬发放状况和住宅公积金缴存状况,不得回绝。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已作出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未作出处分规则的,按照本法令规则实施。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员工出具虚伪住宅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许告贷证明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限令期限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员工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未按规则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手续,或许未在规则期限内向社会发布住宅公积金归集和运用状况,或许向社会发布住宅公积金虚伪状况的,由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前款规则处理;形成住宅公积金丢失的,依法承当
补偿职责。
第四十八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分支安排及事务经办网点超出授权规模从事事务活动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改正;形成丢失的,对其主要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查经济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职责规模内作出的抉择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由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责令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期限改正。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移用住宅公积金的,由省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追回移用的住宅公积金本息,没收违法所得;对移用或许赞同移用住宅公积金的人民政府担任人和政府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