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再婚生育二胎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8 18:57浏览量:803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的相关规则,再婚生育应满意以下条件之一: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在收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能够再生育一胎: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逝世的。
(三)只要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技术鉴定安排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许六级以上残疾武士,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接连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两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许在本省久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久居的。
(八)两边均系华裔,一方回国时刻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两边均为农人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成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允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许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损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两边原均为农人,后转为乡镇户籍,属自己要求转的,自转为乡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人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乡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人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乡镇居民,另一方为农人的,适用本法令关于乡镇居民的生育规则。
延伸阅览:
再婚需求什么手续
浙江省2013二胎新政策
如何写复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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