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不同的准则规划源于不同的法令传统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商标维护准则树立在对商标维护意图、方针及与此相联系的商标权力性质的不同知道之上;而不同的准则组织又反过来影响着人们对维护方针等元素的观点。与之相联系,在不同准则之下的“权力”也有着不同的内在。下文将对与有关准则相应的理论问题作一剖析、比较。
(一)选用运用准则的法令准则之下的维护意图、维护方针和权力性质
为什么要维护商标?这一问题在几百年曾经就已呈现。在历史上,不同的利益集体对商标维护提出了互相冲突的恳求。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答复直接影响到维护方针的确认,并从而影响到商标维护法令准则的规划。商标维护的意图与的意图(或商标的功用)直接相关。几个世纪曾经,傍边世纪的行会会员经过将其行会标志贴附在所出售的产品上以标明产品的制造者时,其意图是为了指示产品的来历。这是商标的原始功用。前期的维护要求表现为,阻止竞赛对手对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继续性并有或许诈骗顾客的运用。英国衡平法院首先受理了对仿照行为的禁令恳求,阻止混杂产品出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判例法对商标的维护经过假充诉讼完成。大约200年之后,美国也呈现了对商标案子的判例法维护。许多前期的美国商标判例以为,经过先运用人的运用所取得的某些特性会成为在后运用人以混杂性的相似运用进行诈骗的原因,因而,先运用人应该遭到维护。这些判例所表现的根本原理是维护先运用免受诈骗行为危害。与此相适应,在初期阶段,英美一般法中的商标维护仅仅意味着阻止“假充”(palming off或passing of),(注:在英国以及一些前期的美国判例中,passing off一词与有关交易身份的不正当竞赛同义。在现代的美国判例中,该词指称不加阐明地以一方的产品代替被要求供给的另一方的产品,这种代替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赛行为而遭到阻止。例如,在“可口可乐公司诉SCRIVNER”一案中,被告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将外观与原告的可口可乐相似的饮料百事可乐作为代替品供给给要求供给可口可乐饮料的顾客。被告对其代替行为未向顾客作任何解说或阐明。法院以为,这种代替和“假充”诈骗了大众,原告有权取得永久禁令。因而,应该留意,现在美国法院受理的“假充诉讼”与英国法院受理的“假充诉讼”有着不同的规模。)即阻止以一生产者的产品假充另一生产者的产品。它不是从商标独占运用的视点而是从产品出处不被混杂的视点供给维护。阻止诈骗以及与产品来历有关的混杂一直是为一般法所供认的
商标法的方针。正是在这一含义上,在英美法系国家,其传统的商标法被视为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组成部分,一切的商标案子事实上都是不正当(unfair)竞赛案子。(注:不正当竞赛法的准则被表述为这样一句话: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产品标明为别人的产品。因而,假充(palming off或passing off)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赛。)“运用”、“公正”(fairness)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诈骗”与“混杂”成为一般法上商标维护准则中的重要概念。这标明,一般法上的商标维护表现的是竞赛法理。这种维护理论也渗透到一般法国家的制定法之中,关于商标以及其他辨认产品和服务来历办法的制定法,也是树立在阻止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混杂这一出题之上的
一般法上的商标与商业活动顷刻不可分。只要在与某一商业活动相联系时,“商标”才有或许存在。假充的不正当竞赛本质反过来也阐明晰为什么只要经过运用才干取得商标权。有关商标的一般法围绕着成为其根本理论基础的运用原理,跟着个案的累积而渐趋老练。它从起先的仅仅为商标运用人供给阻止产品来历混杂的禁令救助,开展到能够为商标运用人供给一种相似于一切权那样的肯定权的救助。在这一开展过程中,一般法一直立足于如下出题:专一需求或许值得法令维护的是先运用的成果。187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斯蒂芬”一案中的判定定见明确地宣示了一般法上商标权的取得准则——商标权有必要而且只能经过在先运用才干取得
一般法上对维护方针及商标权力的性质的知道与商标维护发生于运用的理论一脉相承。一同,选用运用准则的不同的法令准则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又呈现出一种“个性化”色彩。经过对英美相关判例的比较,咱们能够发现,英美法院对维护方针的知道尽管根本共同,可是关于因商标运用而发生的权力的效能的确定却存在不合。在前述1879年的案子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选用并运用某种标志以辨认自己的产品而与别人的产品相差异的权力,是一种早已为一般法所供认的产业权可是,英国法院对此却持一种较为审慎的情绪。它们遵循假充诉讼的界域,即该诉讼只应延及对既存商业诺言(或交易名誉)的维护,而且着重受假充诉讼维护的是商誉而不是更为广泛而耐久的产业权。为了平衡假充诉讼中广泛的职责方式,英国法院回绝将因商标的运用而发生的权力视为一种完好的产业权。(注:出于对假充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威胁的知道,一般法上的假充诉讼建立了如下法令准则:即便被告不知(innocent)诉讼也建立;只要未来危害的或许而无实践危害的依据也可给予救助。这使得假充诉讼比之其他许多侵权诉讼走得更远。因而,为了避免矫枉过正,英国法院一同对因商标的运用而发生的权力给予了限制。
当产业观念适用于交易领域中的标志之时,发生了下述理论问题:由一般词汇构成的商标或许具有激烈的来历辨认含义,但却简直不或许被合法地归类为任何人的“产业”;“产业”的概念在逻辑上与传统的有关诈骗的根本原理不相和谐。“律师和法院很快就发现,他们原有的产业理论不见效了。在那些用于辨认特定人产品的标签的色彩、印刷字体的摆放、瓶子的形状或许其他许多诸如此类的事物之上不存在可供建议的产业。”因而,又有一个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即受维护的方针终究是什么?
英国法院在许多判例中重申:“在商标上不存在任何产业”,一般法经过其假充之诉维护的是借助于商标培养起来的商业诺言。在1916年审理的一同案子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itney针对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斯蒂芬”一案中的定见,作出了进一步的阐明。大法官以为,将对商标的独占运用的权力归于产业权的领域只在下述含义上建立:对商标的独占运用的权力实践是指人们继续享有其交易名誉和商业诺言、避免别人损害的权力;商标仅仅一种用于维护这种产业的手法或许东西。将近三十年之后,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Frankfurter提出:“假如别人侵犯了一切人营建起来的某一标志的商业吸引力,则该一切人能够取得法令救助。”由此,判例法上的维护方针也被称为“商业符号的吸引力”。
与对维护方针的知道相共同,一般法上的商标一切人所享有的权力(即阻止别人仿照的权力)有其特定的内在。正如前文所述,英国法院回绝将因商标的运用而发生的权力视为一种完好的产业权。与完好含义上的具有独立性的产业权不同,这种权力与一切人的经营(以及蕴涵其间的商誉)如影随形,它只在一切人的经营存续期间有用。因而,它不能被独自转让,只能与一切人的经营(及其商誉)一道转让。在英美法的历史上,“商标一切人所享有的权力应与其所隶属的经营同时转让”这一观念被严格地恪守。英国的判例标明,假如违反了这一规矩,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将面临着风险:转让人将随之失掉自己的利益,受让人则没有赖以提起诉讼的归于自己的商誉。在美国联邦商标法那里,一般法的这一规矩被法典化:“一件现已注册或现已请求注册的商标应能够连同运用该商标的经营的诺言,或许连同与该商标的运用有关并由该商标所标志的那部分经营的诺言一道转让。”
至此,咱们能够勾勒出如下一般法上商标维护的逻辑关系:商标一切人所享有的权力是一种与一切人的商誉不可分的遭到限制的产业权;受维护的是主体的交易名誉或商业诺言;商业诺言是经过商标的运用取得的;商标所充任的是一种东西或手法的人物。(注:所谓的“一般法上的商标维护”这类表述并不恰当,精确地说,应为“一般法上的商誉维护”。不过,因为除了与商标有关以外,商誉还与其他许多运用于产品或服务上的符号有关,而本文只从商标的视点展开讨论,因而,本文依然从俗运用现有的表述。)
(二)选用注册准则的法令准则之下的维护意图、维护方针和权力性质
两类有着不同布景的国家的商标法令准则选用了注册准则:一类是具有运用判例法上的不正当竞赛原理维护商标运用者的传统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另一类则是缺少这种传统或许只供给有限的判例法维护的国家,如开展我国家和明治年代的日本以及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