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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文
榜首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底子权力和责任
第三章 国家机构
榜首节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心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公民法院和公民查看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我国是国际上前史最悠长的国家之一。我国各族公民一起发明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具有荣耀的革新传统。
一八四○年往后,封建的我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我国公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在进行了前仆后继的勇敢斗争。
二十世纪,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前史革新。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新,废弃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可是,我国公民对立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前史使命还没有完结。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首领的我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各族公民,在阅历了长时间的艰难曲折的装备斗争和其他方法的斗争往后,总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控制,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新的巨大成功,建立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从此,我国公民把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立往后,我国社会逐渐完结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出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现已完结,人剥削人的准则现已消除,社会主义准则现已建立。工人阶层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公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层专政,得到稳固和展开。我国公民和我国公民解放军打败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犯、损坏和装备挑衅,保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造取得了严重的效果,独立的、比较完好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现已底子构成,农业出产显着进步。教育、科学、文明等作业有了很大的展开,社会主义思维教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广大公民的日子有了较大的改进。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新的成功和社会主义作业的效果,是我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各族公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维的指引下,坚持真理,批改过错,打败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时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底子使命是,沿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气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我国各族公民将持续在我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维、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维指引下,坚持公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变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准则,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开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给自足,艰苦斗争,逐渐完结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能的现代化,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展开,把我国建造成为富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层作为阶层现已消除,可是阶层斗争还将在必定规模内长时间存在。我国公民对敌视和损坏我国社会主义准则的国内外的仇视实力和仇视分子,有必要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崇高疆域的一部分。完结一致祖国的大业是包含台湾同胞在内的全我国公民的崇高责任。
社会主义的建造作业有必要依托工人、农人和知识分子,联合全部能够联合的力气。在长时间的革新和建造进程中,现已结成由我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公民团体参与的,包含整体社会主义劳作者、社会主义作业的建造者、支撑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支撑祖国一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一致战线,这个一致战线将持续稳固和展开。我国公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一致战线安排,曩昔发挥了重要的前史效果,往后在国家政治日子、社会日子和对外友爱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保护国家的一致和联合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效果。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协作和政治协商准则将长时间存在和展开。
中华公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公民一起缔造的一致的多民族国家。相等、联合、协作的社会主义民族联络现已建立,并将持续加强。在保护民族联合的斗争中,要对立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对立当地民族主义。国家尽全部尽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一起昌盛。
我国革新和建造的效果是同国际公民的支撑分不开的。我国的出路是同国际的出路严密地联络在一起的。我国坚持独当一面的对外方针,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疆域完好、各不相犯、互不干与内政、相等互利、平和共处的五项准则,展开同各国的外交联络和经济、文明的沟通;坚持对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国际各国公民的联合,支撑被压榨民族和展开我国家争夺和保护民族独立、展开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保护国际平和和促进人类进步作业而尽力。
本宪法以法令的方法确认了我国各族公民斗争的效果,规则了国家的底子准则和底子使命,是国家的底子法,具有最高的法令效力。全国各族公民、全部国家机关和装备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作业安排,都有必要以宪法为底子的活动准则,而且负有保护宪法庄严、确保宪法施行的责任。
榜首章 总 纲
榜首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是工人阶层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公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准则是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底子准则。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损坏社会主义准则。
第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全部权力归于公民。
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
公民按照法令规则,经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处理国家业务,处理经济和文明作业,处理社会业务。
第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施行民主集中制的准则。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推举发生,对公民担任,受公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查看机关都由公民代表大会发生,对它担任,受它监督。
中心和当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区分,遵从在中心的一致领导下,充分发挥当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各民族一概相等。国家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保护和展开各民族的相等、联合、协作联络。制止对任何民族的轻视和压榨,制止损坏民族联合和制作民族割裂的行为。
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的特色和需求,帮忙各少数民族区域加快经济和文明的展开。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当地施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当地都是中华公民共和国不行别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运用和展开自己的言语文字的自在,都有坚持或许变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在。
第五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施行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致和庄严。
全部法令、行政法规和当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冲突。
全部国家机关和装备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作业安排都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令。全部违背宪法和法令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查。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都不得有逾越宪法和法令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准则的根底是出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作大众团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人剥削人的准则,施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准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展开的底子经济准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准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气。国家确保国有经济的稳固和展开。
第八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施行家庭承包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乡村中的出产、供销、信誉、消费等各种方法的协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作大众团体所有制经济。参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劳作者,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运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养殖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作业的各种方法的协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作大众团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鼓舞、辅导和帮忙团体经济的展开。
第九条 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令规则归于团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在外。
国家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运用,保护宝贵的动物和植物。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用任何手法侵吞或许损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
补偿。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运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
全部运用土地的安排和个人有必要合理地运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令规则规模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国家鼓舞、支撑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展开,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施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产业崇高不行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产业。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用任何手法侵吞或许损坏国家的和团体的产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犯。
国家按照法令规则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业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公民的私有产业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经过进步劳作者的积极性和技能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能,完善经济处理体系和企业运营处理准则,施行各种方法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作安排,以不断进步劳作出产率和经济效益,展开社会出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对立糟蹋。
国家合理安排堆集和消费,统筹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展开出产的根底上,逐渐改进公民的物质日子和文明日子。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展开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确保准则。
第十五条 国家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打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有权自主运营。
国有企业按照法令规则,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方法,施行民主处理。
第十七条 团体经济安排在恪守有关法令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团体经济安排施行民主处理,按照法令规则推举和免除处理人员,抉择运营处理的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答应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法令的规则在我国出资,同我国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安排进行各种方法的经济协作。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安排以及中外合资运营的企业,都有必要恪守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法令。它们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受中华公民共和国法令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展开社会主义的教育作业,进步全国公民的科学文明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校园,遍及初等责任教育,展开中等教育、作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展开学前教育。
国家展开各种教育设备,打扫文盲,对工人、农人、国家作业人员和其他劳作者进行政治、文明、科学、技能、业务的教育,鼓舞自学成才。
国家鼓舞团体经济安排、国家企业作业安排和其他社会力气按照法令规则举办各种教育作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展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业,遍及科学和技能知识,奖赏科学研讨效果和技能发明发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展开医疗卫生作业,展开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舞和支撑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国家企业作业安排和大街安排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备,展开大众性的卫日子动,保护公民健康。
国家展开体育作业,展开大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公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展开为公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作业、新闻广播电视作业、出书发行作业、图书馆博物馆文明馆和其他文明作业,展开大众性的文明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宝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前史文明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展知识分子的部队,发明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中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过遍及抱负教育、道德教育、文明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经过在城乡不同规模的大众中拟定和施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造。
国家发起爱祖国、爱公民、爱劳作、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团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前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对立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广方案生育,使人口的增加同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进日子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安排和鼓舞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全部国家机关施行精简的准则,施行作业责任制,施行作业人员的练习和查核准则,不断进步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对立官僚主义。
全部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必要依托公民的支撑,常常坚持同公民的亲近联络,倾听公民的定见和主张,承受公民的监督,尽力为公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社会秩序,打压叛国和其他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制裁损害社会治安、损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的活动,惩罚和改造违法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装备力气归于公民。它的使命是稳固国防,反抗侵犯,捍卫祖国,捍卫公民的平和劳作,参与国家建造作业,尽力为公民服务。
国家加强装备力气的革新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造,增强国防力气。
第三十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区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当地。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建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准则按照详细状况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以法令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有必要恪守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法令。
中华公民共和国关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流亡的外国人,能够给予受保护的权力。
第二章 公民的底子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法令面前一概相等。
国家尊重和确保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令规则的权力,一起有必要施行宪法和法令规则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作业、家庭出身、宗教崇奉、教育程度、产业状况、寓居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可是按照法令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在。
第三十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崇奉自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崇奉宗教或许不崇奉宗教,不得轻视崇奉宗教的公民和不崇奉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损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准则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业务不受外国实力的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公民查看院同意或许抉择或许公民法院抉择,并由公安机关施行,不受拘捕。
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庄严不受侵犯。制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犯。制止不合法搜寻或许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四十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受法令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许清查刑事违法的需求,由公安机关或许查看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
第四十一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可是不得伪造或许歪曲现实进行诬告陷害。
关于公民的申述、指控或许检举,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查清现实,担任处理。任何人不得限制和打击报复。
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侵犯公民权力而遭到丢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则取得补偿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劳作的权力和责任。
国家经过各种途径,发明劳作作业条件,加强劳作保护,改进劳作条件,并在展开出产的根底上,进步劳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作是全部有劳作能力的公民的荣耀责任。国有企业和城乡团体经济安排的劳作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情绪对待自己的劳作。国家发起社会主义劳作竞赛,奖赏劳作榜样和先进作业者。国家发起公民从事责任劳作。
国家对作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作作业练习。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劳作者有歇息的权力。
国家展开劳作者歇息和疗养的设备,规则员工的作业时间和度假准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按照法令规则施行企业作业安排的员工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退休准则。退休人员的日子遭到国家和社会的确保。
第四十五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许损失劳作能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忙的权力。国家展开为公民享用这些权力所需求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作业。
国家和社会确保残废武士的日子,抚恤勇士家族,优待武士家族。
国家和社会帮忙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作、日子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国家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展开。
第四十七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讨、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明活动的自在。国家关于从事教育、科学、技能、文学、艺术和其他文明作业的公民的有益于公民的发明性作业,处以鼓舞和帮忙。
第四十八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各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施行男女同工同酬,培育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两边有施行方案生育的责任。
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责任。
制止损坏婚姻自在,制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护华裔的合理的权力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在和权力的时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
第五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国家一致和全国各民族联合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令,保存国家隐秘,保护公共产业,恪守劳作纪律,恪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责任,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捍卫祖国、反抗侵犯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责任。
按照法令服兵役和参与民兵安排是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耀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按照法令交税的责任。
第三章 国家机构
榜首节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戎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恰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掌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发生方法由法令规则。
第六十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曾经,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完结下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假如遇到不能进行推举的十分状况,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整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经过,能够推延推举,延伸本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十分状况完毕后一年内,有必要完结下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办一次,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招集。假如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或许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能够暂时招集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的时分,推举主席团掌管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正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施行;
(三)拟定和修正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底子法令;
(四)推举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抉择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抉择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推举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依据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抉择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推举最高公民法院院长;
(八)推举最高公民查看院查看长;
(九)检查和同意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和方案施行状况的陈述;
(十)检查和同意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施行状况的陈述;
(十一)改动或许吊销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恰当的抉择;
(十二)同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抉择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准则;
(十四)抉择战役平和和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有权免除下列人员: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公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公民查看院查看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正,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许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以整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经过。
法令和其他方案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以整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恰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推举并有权免除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查看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停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接连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说宪法,监督宪法的施行;
(二)拟定和修正除应当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拟定的法令以外的其他法令;
(三)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拟定的法令进行部分弥补和修正,可是不得同该法令的底子准则相冲突;
(四)解说法令;
(五)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检查和同意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国家预算在施行进程中所有必要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最高公民法院和最高公民查看院的作业;
(七)吊销国务院拟定的同宪法、法令相冲突的行政法规、抉择和指令;
(八)吊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拟定的同宪法、法令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当地性法规和抉择;
(九)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抉择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依据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抉择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依据最高公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公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依据最高公民查看院查看长的提请,任免最高公民查看院副查看长、查看员、查看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查看院查看长,而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民查看院查看长的任免;
(十三)抉择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抉择同外国订立的公约和重要协议的同意和废弃;
(十五)规则武士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准则和其他专门衔级准则;
(十六)规则和抉择颁发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抉择特赦;
(十八)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假如遇到国家遭受装备侵犯或许有必要施行国际间一起避免侵犯的公约的状况,抉择战役状态的宣告;
(十九)抉择全国总发动或许部分发动;
(二十)抉择全国或许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公民代表大会颁发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掌管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作业,招集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帮忙委员长作业。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作业。
第六十九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担任并陈述作业。
第七十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建立民族委员会、法令委员会、财务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明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裔委员会和其他需求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讨、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的时分,能够安排关于特定问题的查询委员会,而且依据查询委员会的陈述,作出相应的抉择。
查询委员会进行查询的时分,全部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向它供给必要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别离提出归于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的方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许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有必要担任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答应,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非经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不受拘捕或许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令清查。
第七十六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必要榜样地恪守宪法和法令,保存国家隐秘,而且在自己参与的出产、作业和社会活动中,帮忙宪法和法令的施行。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推举单位和公民坚持亲近的联络,听取和反映公民的定见和要求,尽力为公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推举单位的监督。原推举单位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免除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和作业程序由法令规则。
第二节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推举。
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能够被选为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接连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依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的抉择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发布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颁发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告进入紧急状态,宣告战役状态,发布发动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公民共和国,进行国务活动,承受外国使节;依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差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同意和废弃同外国订立的公约和重要协议。
第八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副主席帮忙主席作业。
中华公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托付,能够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上任停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分,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公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分,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分,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曾经,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署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心公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施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施行总理担任制。各部、各委员会施行部长、主任担任制。
国务院的安排由法令规则。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接连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作业。副总理、国务委员帮忙总理作业。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招集和掌管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整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宪法和法令,规则行政方法,拟定行政法规,发布抉择和指令;
(二)向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或许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
(三)规则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使命和责任,一致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作业,而且领导不归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作业;
(四)一致领导全国当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作业,规则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详细区分;
(五)编制和施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处理经济作业和城乡建造;
(七)领导和处理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和方案生育作业;
(八)领导和处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督查等作业;
(九)处理对外业务,同外国订立公约和协议;
(十)领导和处理国防建造作业;
(十一)领导和处理民族业务,确保少数民族的相等权力和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权力;
(十二)保护华裔的合理的权力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十三)改动或许吊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恰当的指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动或许吊销当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恰当的抉择和指令;
(十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区分,同意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区分;
(十六)按照法令规则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模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按照法令规则任免、练习、查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担任本部分的作业;招集和掌管部务会议或许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评论抉择本部分作业的严重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抉择、指令,在本部分的权限内,发布指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建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当地各级政府的财务收支,对国家的财务金融机构和企业作业安排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担任并陈述作业;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任并陈述作业。
第四节 中心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装备力气。
中心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心军事委员会施行主席担任制。
中心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任。
第五节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建立公民代表大会和公民政府。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安排由法令规则。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建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安排和作业依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则的底子准则由法令规则。
第九十六条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是当地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建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公民代表大会推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推举。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发生方法由法令规则。
第九十八条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确保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的恪守和施行;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经过和发布抉择,检查和抉择当地的经济建造、文明建造和公共作业建造的方案。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检查和同意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预算以及它们的施行状况的陈述;有权改动或许吊销本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恰当的抉择。
民族乡的公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采纳合适民族特色的详细方法。
榜首百条 省、直辖市的公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能够拟定当地性法规,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榜首百零一条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别离推举而且有权免除本级公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推举而且有权免除本级公民法院院长和本级公民查看院查看长。选出或许免除公民查看院查看长,须报上级公民查看院查看长提请该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
榜首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推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免除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榜首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公民代表大会担任并陈述作业。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推举并有权免除本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查看机关的职务。
榜首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抉择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作业的严重事项;监督本级公民政府、公民法院和公民查看院的作业;吊销本级公民政府的不恰当的抉择和指令;吊销下一级公民代表大会的不恰当的抉择;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抉择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任免;在本级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免除和补选上一级公民代表大会的单个代表。
榜首百零五条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是当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施行机关,是当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施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担任制。
榜首百零六条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榜首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政府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作业、城乡建造作业和财务、民政、公安、民族业务、司法行政、督查、方案生育等行政作业,发布抉择和指令,任免、练习、查核和奖惩行政作业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公民政府施行本级公民代表大会的抉择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抉择和指令,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作业。
省、直辖市的公民政府抉择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区分。
榜首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领导所属各作业部分和下级公民政府的作业,有权改动或许吊销所属各作业部分和下级公民政府的不恰当的抉择。
榜首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建立审计机关。当地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公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担任。
榜首百一十条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对本级公民代表大会担任并陈述作业。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在本级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对本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任并陈述作业。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并陈述作业。全国当地各级公民政府都是国务院一致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遵守国务院。
榜首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乡村按居民寓居区域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许村民委员会是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推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底层政权的相互联络由法令规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公民调停、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处理本寓居区域的公共业务和公益作业,调停民间胶葛,帮忙保护社会治安,而且向公民政府反映大众的定见、要求和提出主张。
第六节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
榜首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公民代表大会和公民政府。
榜首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公民代表大会中,除施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寓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恰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施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许副主任。
榜首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施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榜首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则的当地国家机关的职权,一起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令规则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依据本当地实际状况贯彻施行国家的法令、方针。
榜首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公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明的特色,拟定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自治区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收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报省或许自治区的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收效,并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榜首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有处理当地财务的自治权。但凡按照国家财务体系归于民族自治当地的财务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运用。
榜首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方案的辅导下,自主地安排和处理当地性的经济建造作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当地开发资源、建造企业的时分,应当照料民族自治当地的利益。
榜首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处理本当地的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作业,保护和收拾民族的文明遗产,展开和昌盛民族文明。
榜首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军事准则和当地的实际需求,经国务院同意,能够安排本当地保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榜首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在施行职务的时分,按照本民族自治当地自治法令的规则,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许几种言语文字。
榜首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务、物资、技能等方面帮忙各少数民族加快展开经济建造和文明建造作业。
国家帮忙民族自治当地从当地民族中很多培育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能工人。
第七节 公民法院和公民查看院
榜首百二十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榜首百二十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立最高公民法院、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接连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公民法院的安排由法令规则。
榜首百二十五条 公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令规则的特别状况外,一概揭露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
榜首百二十六条 公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榜首百二十七条 最高公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公民法院监督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和专门公民法院的审判作业,上级公民法院监督下级公民法院的审判作业。
榜首百二十八条 最高公民法院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任。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担任。
榜首百二十九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查看院是国家的法令监督机关。
榜首百三十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立最高公民查看院、当地各级公民查看院和军事查看院等专门公民查看院。
最高公民查看院查看长每届任期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接连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公民查看院的安排由法令规则。
榜首百三十一条 公民查看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查看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榜首百三十二条 最高公民查看院是最高查看机关。
最高公民查看院领导当地各级公民查看院和专门公民查看院的作业,上级公民查看院领导下级公民查看院的作业。
榜首百三十三条 最高公民查看院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任。当地各级公民查看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公民查看院担任。
榜首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言语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公民法院和公民查看院关于不知晓当地通用的言语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言语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公告和其他文书应当依据实际需求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许几种文字。
榜首百三十五条 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担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精确有效地施行法令。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榜首百三十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榜首百三十七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徽,中心是五星照射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榜首百三十八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