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成婚、复婚或离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在我国境内,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依照我国法令成婚、离婚或复婚。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一)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
(二)婚姻家庭事宜是在我国境内处理
二、涉外婚姻的法令适用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地点地法令。
三、涉外成婚
依照现行关于涉外成婚的规则,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侨胞)在我国境内自愿成婚的,男女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四、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之间、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离婚的法令行为。涉外离婚的程序和统辖要恪守以下一些规则:不论是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概按诉讼程序处理。
五、涉外复婚
涉外复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后,两边自愿康复
婚姻关系。涉外复婚,应按涉外成婚的规则处理。
第二节 触及华裔、港澳同胞的婚姻法令问题
一、触及华裔、港澳同胞的法令适用
触及华裔、港澳同胞的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指旅居在外国或久居在香港、澳门的我国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以及华裔之间、港澳同胞之间依照我国法令在内地订立或免除以及依法处理的婚姻
家庭关系。
(一)华裔在我国境外成婚的法令适用
华裔一般终年在国外寓居,为了便利华裔在寓居国成婚,依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则及国际惯例,答应华裔依照寓居国的法令,在当地处理成婚挂号或按其习气举办成婚仪式,并供认其效能。可是,《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则,其成婚有必要以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为条件。加外,请求成婚的两边当事人均是华裔,其寓居国又答应外国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能够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依我国法令处理成婚挂号。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港、澳在区成婚,适用了港、澳区域的法令,在不违背内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准则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咱们亦供认其效能。华裔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我国境内、内地成婚的法令适用华裔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我国境内、内地成婚,其主体并不触及外国人,婚姻举办地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因此除在成婚详细手续上有些特别规则外,在法令适用上应一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华裔、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离婚的法令适用
依据国际私法的准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精力,华裔与国内公民在华裔寓居国离婚,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港澳区域离婚,均可适用离婚进行地的法令,在不违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准则和国家利益的条件下,供认其效能。假如离婚是在我国国内、内地提出,不论是挂号离婚,仍是判定离婚,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
二、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挂号
(一)成婚挂号
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进行成婚、离婚挂号,除了要恪守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挂号法令》外,还要恪守民政部于1983年3月10日发布的《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
华裔同国内公民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国内公民须持有下列证件:
自己户籍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中证明;
地点工作单位或城市、镇大街处理处,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和
婚姻状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