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01:34浏览量:1547
涉外承继公证是公证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请求人在具有涉外要素的承继中具有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的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我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议的,依照公约、协议处理。
一、处理涉外承继公证,请求人为法定承继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请求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安排)部分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分出具的请求人与被承继人及其他承继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承继人的逝世证明;
4.被承继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承继人的婚姻状况、爸爸妈妈、子女状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承继人中已逝世的,应提交逝世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状况证明。
7.如不能亲身向公证处提出请求,需求托付别人署理的,则应供给托付授权书和署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请求人为遗言承继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同法定承继人应供给的1至5项证件及资料;
2.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有用遗言。如该遗言为被承继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言还须经立遗言地公证组织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言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身向公证处提出请求,需求托付别人署理的,则应供给托付授权书和署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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