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应否依约支付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15:57浏览量:627
【案情】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约好李某在公司从事会计作业,不管是李某仍是公司,如单独提早免除合同,均有必要支交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尔后,因李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薪酬更高、待遇更好的作业,遂2009年8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清晰将在次月12日脱离公司,但遭到公司的坚决回绝。次月15日,李某见公司固执己见,便悄然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不合】在合同约好在先的情况下,李某违约应否付出违约金?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付出。李某与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清晰约好不管是谁违约,都有必要支交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属“公正、对等”,且公司并不存在用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手法逼迫李某作业等问题,而《劳作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施各自的责任。”第二种定见则以为不该付出违约金。【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1、劳作者有权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的单独免除合同权包含提早免除和随时免除。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并不需要任何理由,仅需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如还在试用期内的,则需提早三日书面或口头告诉用人单位。到时,劳作合同即告免除。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免除合同:(一)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维护或许劳作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危害劳作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象。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手法逼迫劳作者劳作的,或许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作者人身安全的,如劳作者要免除劳作合同,乃至无需事前奉告用人单位。本案中,尽管合同约好为期三年,李某的意图只是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且公司不存在让李某能够随时免除合同的景象,但这只能阐明李某无权随时免除合同,并不等于李某不能行使提早免除合同权,由于提早免除合同权的行使是“无理由性”的,更何况李某现已提早30日书面告诉了公司。即李某的行为并不归于违约。2、让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的约好无效。《劳作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规则:“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能够让劳作者承当违约金景象只是是指: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了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训练的;触及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知识产权等相关隐秘,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且人员约束在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而李某既不是上述人员、也没有与公司签定竞业约束协议(实际上亦不触及竞业约束问题),公司更没有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或为期供给过专项训练费用。此外, 从《劳作合同法》 第一条所规则的立法意图“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上看,该法现已清晰其所实施的是单独的、特别维护,即只是提及“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而未提及用人单位,故本案的劳作合同,尽管以对等的方法提及不管李某仍是公司提早免除合同,均有必要支交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但由于维护的偏重性,加之该条款实质上约束了作为劳作者的李某之人身、劳作自在,决议了对等并不等于能够使违约金问题合法化。更何况现行一切劳作法令、法规及其方针,都没有将对等作为能够让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的破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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