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免发作当事人因各式各样的原因此耽搁裁定时效的状况,关于这些状况下的劳作争议裁定的请求,是一概加以回绝,仍是悉数受理呢?挑选前者,对当事人不免过于严苛;挑选后者,裁定时效自身则损失含义。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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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裁定时效过了规则期限,能否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82条的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规则赋予了人民法院终究确认请求裁定时效的权利。《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则: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则与《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关于时效间断的规则抵触,依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收效后应当以其为准,不再征引《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关于这个问题规则。
也便是说,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按照时效规则请求裁定的,适用时效间断准则,时效期间从时效间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后,在兼并核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请求裁定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而持续核算后超越时效期间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
(1)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裁定请求是否超越了时效期间,是否存在时效间断或许间断的景象,是否归于因拖欠劳作报酬而发作的争议。
(2)假如当事人的裁定请求确已超越时效期间,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告诉书。
(3)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9条的规则,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请求人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关于确已超越裁定时效,又无时效间断或许间断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状况往往比较复杂,需求结合实际状况见机行事,假如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许需求法律援助,都能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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